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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复习资料:平等权
发布日期:2015-03-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平等权的概念

  1.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法律之外的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宪法》第33条第2款)。

  2.平等权既是基本权利,是其他基本权利实现的基础,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

  (二)平等权的基本内容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平等,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同等对待,即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是指权利、义务的对等。“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1)守法平等

  任何人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司法平等

  任何人的合法权利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绝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3)反对特权和歧视

  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制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

  2.允许合理差别

  (1)合理差别

  平等原则,并不绝对排斥差别对待,只不过该差别对待必须有适当理由,并且其差别对待必须保持在合理限度内。

  (2)判断标准

  从一般意义上讲,判断差别合理性的基本原则是:①是否符合作为宪法核心价值的人格尊严原则;②差别对待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共利益;③采取的差别对待是否违反比例原则,即是否适当、必要等。

  (三)平等权的宪法保护

  1.宪法特别排斥的差别对待理由

  根据《宪法》第34条,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是宪法特别排斥的差别对待理由。

  2.宪法特别保障的平等关系

  (1)民族平等: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宪法》第4条第1款);

  (2)选举平等: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第34条);

  (3)男女平等: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宪法》第48条第1款);

  (4)宗教平等: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宪法》第36条第2款)。

  3.宪法特别保障的主体

  (1)退休人员

  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宪法》第44条)。

  【提醒注意】

  退休制度不仅适用于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还适用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制度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即属于《立法法》第8条规定的“法律保留事项”。

  (2)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

  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宪法》第45条第1款)。

  (3)军烈属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宪法》第45条第2款)。

  (4)残疾人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宪法》第45条第3款)。

  (5)妇女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宪法》第48条第2款);母亲受国家的保护(第49条第1款)。

  (6)未成年人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宪法》第46条第2款);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宪法))第49条第1款)。

  (7)华侨、归侨和侨眷

  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宪法》第50条)。

  【提醒注意】

  所谓“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是指根据国际法侨民通常享有的权益以及按照对等原则所确立的权益。一般地,国家通过外交途径保护华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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