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海商法:限制性债权
发布日期:2015-03-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5年司法考试海商法:限制性债权。以下海事赔偿请求,无论赔偿责任的基础有何不同,均可请求责任限制,因此被称为限制性债权:
1.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
2.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
3.与船舶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
4.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为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人按照法律规定可限制赔偿责任的损失而采取措施的赔偿请求,以及因此项措施造成进一步损失的赔偿请求。
以上请求无论提出的方式有何不同,都可以限制赔偿责任。但第4项涉及责任人以合同约定支付的报酬,责任人的支付责任不得援用本条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