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票据法:汇票保证的成立
发布日期:2015-03-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5年司法考试票据法:汇票保证的成立。我国票据法第46条规定,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保证”的字样。这是票据保证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保证”文句一般并不事先印制在票据用纸上,需要保证人为保证行为时,特别加以记载。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文句而是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构成票据保证。
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该项记载能够使票据权利人及时并准确地了解保证人的情况,以便顺利行使票据权利。从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来看,该项记载应属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欠缺该记载时,一般并不影响票据保证的有效成立,持票人可以依保证人的签章,推定其名称和住所。
3.被保证人名称。该项记载亦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根据我国票据法第47条第1款的规定,保证人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4.保证日期。根据我国票据法第47条第2款的规定,该项记载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保证人未记载保证日期的,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5.保证人签章。它是表明保证人完成保证行为,作为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保证债务的重要事项,使票据保证行为最终成立,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