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可以继承遗产
未婚女子王丽与有妇之夫刘磊同居期间怀孕,后迫于家庭压力,二人分手。王丽和孙凯结婚,婚后5个月生下女儿文文。现刘磊亡故,文文持有关证据材料起诉要求继承刘磊的遗产。刘磊的家人对文文与刘磊之间的血缘关系予以认可,但认为王丽和刘磊同居时文文并未出生,文文是王丽和孙凯结婚后才出生的,文文无权继承刘磊的遗产。
对该案处理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文文虽然是刘磊的非婚生子,但刘磊生前并未认领文文,故文文无权继承刘磊的遗产。第二种意见认为,刘磊不是王丽的前夫,文文也不是孙凯的继子女,孙凯和文文之间是养父养女关系,故文文对生父刘磊的遗产无权继承。第三种意见认为,虽然文文在王丽和孙凯结婚时并未出生,其生父刘磊和王丽也不是合法夫妻,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法律权利,文文实质上是孙凯的继子女,文文对生父刘磊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该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文文是王丽和刘磊同居期间孕育的胎儿,其出生则在王丽和孙凯结婚之后。虽然文文在王丽和刘磊同居期间只是个胎儿,但在王丽和孙凯结婚后出生的文文,和刘磊之间的血缘关系没有改变。对于非婚生子女,生父母也有亲权,且该亲权并非需要通过生父母认领才能获得。因刘磊没有遗嘱,故对其遗产适用法定继承,文文作为其非婚生子女是其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刘磊的遗产。所以,第一种意见显然不能成立。
2、第二种意见反映了该案的难点,即文文和孙凯之间的身份关系的确定。孙凯显然不是文文的生父,那他是否是文文的养父呢?养子女是指因收养关系的成立与养父母形成父母子女关系的子女,养子女的地位是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取得的,只有存在合法的收养关系,才能形成养父母子女关系。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可孙凯并没有登记收养文文,而且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而王丽却系文文的生母,不存在收养问题,故文文也不是孙凯的养子女。虽然养子女在与养父母形成父母子女关系后其与生父母的父母子女关系即行消除,养子女只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无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但是文文并非孙凯的养子,文文也未与他人形成养子关系,故不排除其对生父刘磊遗产的继承权。
3、文文是否就是孙凯的继子女呢?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实质是继子女的生母或者生父与他人结婚,而其生父母之间是否为合法夫妻,该婚姻属初婚还是再婚并不影响其继子女地位的取得。之所以作出上述解释,是对过去社会现实的反映,而今婚外性行为增多,法学研究理应对此予以关注。如上所述,刘磊与王丽系非法同居关系,王丽与孙凯是初婚,不影响文文与孙凯之间继子女关系的成立。继子女不同于养子女,对其生父的遗产享有继承权,文文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生父刘磊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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