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与国企廉政风险防控衔接实证研究
发布日期:2015-03-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年来,贿赂犯罪呈现高发态势,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成为犯罪高发主体之一。国企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发生贿赂犯罪必将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了预防此类贿赂犯罪的发生,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检察机关自2006年开展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是指检察机关运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受理社会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查询,根据查询结果向查询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服务,以预防贿赂犯罪,并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这是检察机关运用计算机和信息技术开展预防工作的重要实践。⑴随着查询工作的逐步推广及深入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在国有企业廉政风险防控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将检察机关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与国有企业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深度衔接,是当下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与国有企业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衔接的实践基础
(一)国有企业贿赂犯罪实证分析
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统计,自2009年至2013年,该院立案侦查的受贿犯罪共计56人,其中国有企业工作人员32人,占受贿犯罪总人数的68%。被立案侦查的32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主要集中在金融基金、建筑、电信、电力等行业,其中,金融基金行业8人、建筑行业4人、电信行业4人、电力行业4人、石化行业2人。这表明,国有企业仍是受贿犯罪的高发群体,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仍需加强,并且金融基金、建筑、电信、电力等行业应当成为国有企业廉政风险防控的重中之重。同时,经对查询数据统计,自2012年至2013年,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查询10345次,因招投标需要申请查询的占查询总数的99%,其中,国有企业招投标项目占89%,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占10%,其他招投标项目仅占1%。由此可见,当前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主要应用在国有企业招投标环节。因此,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与国有企业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相衔接是现实的迫切需求。
(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与国有企业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衔接的实践经验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是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在新形势下通过网络技术和制度建设预防贿赂犯罪的重大制度创新。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与国有企业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相衔接,推进企业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进一步完善有着成功的实践经验。例如,西城区检察院与中国国电物资集团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检察联络员制度、供应商违规违法信息的反馈制度、信息通报制度等,形成了共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该机制运行以来,中国国电物资集团公司将300余家投标企业名录提交西城区检察院进行行贿犯罪记录筛查,西城区检察院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定期为该公司提供集中查询服务。中国国电物资集团公司根据查询结果对企业名录进行重新整理和分类,对投标企业资信档案库进行更新升级。通过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纳入到国有企业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中,实现了检察机关的法律专业优势与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的行业优势相结合,是一项成功的贿赂犯罪预防实践。
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与国有企业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衔接的效果分析
(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效果分析
对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效果,有的人存在质疑。有的认为,检察机关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以来,查询结果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寥寥无几,这说明开展该项工作的实际意义不大。针对这种质疑,笔者开展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发现以下情况:
其一,查询结果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情形较少存在一定的客观原因。一是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往往受到查询期限的限制。根据西城区检察院受理的查询情况来看,招标单位一般将查询期限限定在截至查询日期三年以内。假设某单位或个人的行贿犯罪发生在2009年7月7日以前,则2012年7月7日对其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由于其犯罪行为不在查询期限要求的范围之内,检察机关只能出具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查询结果告知函。二是客观上行贿犯罪的人数占经济活动参与人数的比例低。三是不排除部分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通过更换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或注销原单位等手段规避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使得查询几率由0.09‰进一步缩小,达到更低的概率。
其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效果不仅体现在排除功能上,即将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排除在国有企业招投标活动中设置的廉洁准入门槛之外,更重要的是它能发挥强有力的警示和预防功能。排除功能是实现对行贿犯罪个案的排除,而警示和预防功能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对于曾经发生过行贿犯罪的个人或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方通常会在发出要约邀请中设置无行贿犯罪记录的约束条件,不给其再次行贿的机会,从而减少贿赂犯罪隐患,预防贿赂犯罪的发生;对于虽然没有发生过行贿犯罪但是有行贿企图的单位或个人,廉洁准入机制的存在会给其强烈的警示:一旦发生行贿犯罪,有可能被禁止或限制参与某项经济活动,增加了潜在行贿人的压力,使其自觉放弃行贿念头。正是由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具有的强烈的警示和预防功能,可以在潜移默化中引导经济活动的众多参与者自觉守法、抵制贿赂、廉洁从业,从而培育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这比具体排除几个行贿犯罪人参与经济活动具有更为广泛和深远的意义。
(二)企业廉政风险防控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客观需要
国有企业的廉政风险防控可以分为内部防控和外部防控两个部分。内部防控是国有企业针对企业内部人员存在的职务犯罪隐患所采取的预防、监督、教育等综合措施,以实现减少和抑制廉政风险的目的。据调研了解,针对企业内部人员的廉政风险,国有企业有条件和能力实现有效防控,但对于参与国有企业经营活动的外部单位和个人,国有企业无法实现廉政风险的有效防控。检察机关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恰好弥补了这一缺憾。检察机关通过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利用自身专业优势和信息资源,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方式积极服务国有企业经营活动,所建立的廉洁准入门槛能够切实解决国有企业外部防控的困境,打造预防贿赂犯罪的立体防控体系,既巩固了检察机关司法专业化预防的优势地位,对于深化国有企业通过制度手段预防职务犯罪也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进一步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与国有企业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衔接的思路
(一)明确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提供高质量服务
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结合地区经济发展状况,重点选择贿赂犯罪易发多发的行业分步骤、有侧重地加强服务工作。以西城区为例,西城区在“十二五”期间将先后有城市轨道交通区、高新技术产业功能区、文化创意产业功能区等大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而工程建设因具有规模大、资金集中、影响人群广等特点,近年来一直是职务犯罪的高发领域。因此,作为这些大型建设项目主要承建方的国有企业,需高度防控贿赂犯罪风险。根据区情特点,西城区检察院与中国三峡新能源公司、中国三峡集团水力电力对外公司、中国国电物资集团公司等央企联合开展预防贿赂犯罪工作。这些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在工程承包、物资采购等环节开展大量的招投标活动。西城区检察院充分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功能,帮助企业实现质量安全、施工安全和廉政安全目标。
(二)增强国有企业对查询工作的正确认识
加强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宣传力度,重点做好查询工作的目的方法、工作流程的宣传讲解,提高查询工作的社会认知度,这是做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与国有企业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相衔接的第一步。
首先,加强社会宣传,提高公众认知度。检察机关要运用多种宣传方式包括宣传册、展板等传统形式,也要运用网络、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形式,做到查询工作办法、工作流程全公开,重点宣传查询工作意义和实际效果,努力解答群众疑问,引导群众确立对查询工作的正确认知,为查询工作的深入开展及其与国有企业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衔接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提高国有企业对查询工作的认可度。检察机关要结合预防警示教育和宣传、预防咨询等,与国有企业纪检部门加强沟通和联系,让其了解查询工作对于有效遏制贿赂犯罪的作用,提高主动查询的积极性。
(三)设立快速查询通道,必要时扩大查询范围
针对重点行业企业招投标项目众多,对投标单位的查询申请量较大这一情况,检察机关可以设立快速查询的绿色通道。在收到企业递交的查询名单后,检察机关对参与投标单位和个人进行集中查询,于三个工作日内统一出具查询结果告知函,以提高查询效率,节约社会资源。
笔者建议重点行业企业在承建影响区域经济发展、关乎国计民生的重点项目时,可以提高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廉洁准入门槛,不仅查询投标单位是否有行贿犯罪记录,还要查询其是否存在行贿行为记录,以实现对投标单位的分级管理。为了满足企业提高廉洁准入门槛的需求,同时增强行贿行为数据库的应用效果,检察机关应当谨慎审核招标企业提出的对投标单位是否存在行贿行为的查询申请,严格按照程序,经领导层级审批后,将符合条件的查询申请执行查询并告知查询结果。
(四)建立对查询结果运用的信息反馈机制
根据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的《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检察机关不干预、不参与对有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具体处置,但是要及时了解查询结果的处置情况,做好登记管理。虽然规定中明确了申请人要向检察机关进行信息反馈,但是实践中基于多种原因,反馈工作落实不到位,影响了查询工作效果的发挥。
为了避免类似情况发生,检察机关应与国有企业建立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运用的信息反馈机制。规定国有企业在收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后,于招投标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填写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回复函,向检察机关反馈。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置的,企业应当将处置结果于三十日内主动向检察机关反馈。检察机关对查询结果的应用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并对查询结果的应用情况定期开展数据分析,以增强查询效果。
(五)完善职务犯罪档案信息库,增强分析研判力度
对行贿犯罪信息录入的及时、准确、完整是开展查询工作的基础,但是当前检察机关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录入不及时等问题。因此,检察机关内部应对行贿犯罪信息的录入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确保涉及行贿犯罪、受贿犯罪、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的相关信息得到及时、准确、全面的录入。在及时更新行贿犯罪档案信息库的同时,检察机关可以借鉴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运行模式,建立职务犯罪档案信息库,并逐步搭建全国联网的职务犯罪信息统计系统,将其应用到政务、商务、司法等多个领域,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利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检察机关不仅要为企业提供查询服务,还应当定期分析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开展情况,查找贿赂犯罪案件的特点、发案规律、发案原因等,预测贿赂犯罪的发展趋势,并及时与企业纪检部门沟通、联系,共同查找企业在招标、采购、人事管理等环节存在的制度漏洞及职务犯罪风险隐患,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建议,扩大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效果,帮助企业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⑴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预防职务犯罪学习读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年版,第18页。
【作者简介】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文章来源】《人民检察》2014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