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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河南省交通事故城镇和农村各级伤残赔偿标准
发布日期:2015-03-22    作者:崔新江律师
    根据河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2015年3月2日《2014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5年或2015年一审辩论终结前河南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
    河南省城镇居民2014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4391.45元/年;
    河南省城镇居民2014年人均消费性支出15726.12元/年;
    河南省农村居民2014年人均纯收入9416.10元/年;
    河南省农村居民2014年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6438.12元/年
    河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2014年年平均工资38804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1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根据上述规定,要计算残疾赔偿金需要确定赔偿等级和赔偿年限。其中居民人均收人按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而有所不同,但都要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其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注:伤残系数是指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是伤残的等级。 
   河南省2015年各级伤残城市和农村赔偿数额标准如下:
   一级城市标准487829元       农村标准188322元
   二级城市标准439046.1元     农村标准169489.8元
   三级城市标准390263.2元     农村标准150657.6元
   四级城市标准341480.3元     农村标准131825.4元
   五级城市标准292697.4元     农村标准112993.2元
   六级城市标准243914.5元     农村标准94161元
   七级城市标准195131.6元     农村标准75328.8元
   八级城市标准146348.7元     农村标准56496.6元
   九级城市标准97565.8元      农村标准37664.4元
   十级城市标准48782.9元      农村标准18832.2元
 
【2014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河南省统计网
2014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015年3月2日
河南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
十一、人口、人民生活和社会保障
年末全省总人口10662万人,常住人口9436万人。出生人口136万人,出生率12.80‰;死亡人口75万人,死亡率7.02‰;自然变动净增人口61万人,自然增长率5.78‰。城镇化率45.2%。
全省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695.18元,比上年增长10.5%,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8.4%;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1000.44元,增长10.0%,实际增长7.9%。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416.10元,增长11.1%,实际增长9.4%;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6438.12元,增长14.4%,实际增长12.6%。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91.45元,增长8.9%,实际增长6.8%;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5726.12元,增长6.1%,实际增长4.1%。
年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1431.55万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1182.39万人。参加失业保险人数773.30万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18.71万人。
全年共发放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31.97亿元,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数118.9万人。发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49.47亿元,农村享受最低保障人数395.26万人。发放城乡医疗救助资金7.13亿元,救助74.33万人次。
年末各类收养性社会福利院床位28.53万张,收养人数22.85万人。城镇各种社区服务设施3603个,其中社区服务中心66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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