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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办理检察院不起诉案件
发布日期:2015-03-19    作者:110网律师
2012年10月一起诬告陷害罪被告人找到刘安财律师帮助办理此案,此案当时正在检察院起诉阶段,经过刘律师到检察院查询卷宗资料,发现此案疑点较多.特别是关于骨胳受伤的CT片和照像片自相矛盾.因此刘律师提出了对此案的意见,认为此案为冤案.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被告本案并未实施此行为,没有起到任何的诬告陷害作用,因此不构成此罪。理由是:
1、2010年10月26日的CR片系假片,请查出此片来历。
2、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意见书(辽大司鉴[2011]法医临鉴字第0385号)无效。
总结公安机关的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都涉嫌造假,即2010年10月26日的CR片系假片,并与公安机关有关联。因为依据规定,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应交给持有人一份,但卷宗中并没任何的证据证明这个清单给过被告,因此此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不具有证明力。
经过两次公安机关的补充侦察,检察院采纳了刘律师的意见,2013年3月26日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书,还了被告自由之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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