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故意伤害案 代理被害人诉讼
案件背景:
2013年9月,被害人张某受A公司聘请,到A公司会议室安装电子设备。B公司认为A公司的会议室通道占用了本公司的办公空间,案发前A、B公司为该通道发生多次纠纷。
案发经过:
被害人张某在工作过程中,B公司故意阻塞了通道,随后被害人张某与B公司多名员工上前与被害人张某发生口角,上前的员工包括刑事被告人齐某,及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曹某。被害人张某随即去A公司,望A公司出面解决此事,(注:A公司会议室与办公区不再一个楼内)。作为B公司负责人的曹某纠集手下员工齐某等人,追上被害人张某,并对其进行殴打,致被害人张某轻伤。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公诉机关以齐某涉嫌故意伤害提起公诉,经被害人申请,法院追加曹某为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最终,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被害人张某与齐某、曹某达成和解,齐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焦点:
接收被害人张某委托后,我们一方面努力让犯罪嫌疑人得到应有惩罚,另一方希望为被害人争取更多的赔偿,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齐某表示自己没钱,不会赔偿损失。针对犯罪嫌疑人齐某的态度,我们做了大量工作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代理方案:
首先,证明齐某的主管恶性,努力让其悔罪。
一、通过翻阅案卷、寻找证据,证明齐某在隐瞒事实。通过证据证明,对于殴打被害人的有几人,齐某没有如实供述。同时,齐某供述只殴打过一次被害人属于虚假陈述,我们认为齐某认罪态度不好,不能如实供述案情,应当从重处罚。
二、抓住齐某不积极赔偿损失的态度,我们坚持齐某没有悔罪表现。
三、在法院审判阶段,我们追加了B公司为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根据雇佣关系的法律规定,齐某是在履行职务期间致使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虽然我们清楚,法院不会判决由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追加B公司的行为却产生了积极效果,B公司为了避免承担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将齐某开除。齐某本来是为了B公司的利益才出手打人,但公司的态度让齐某很失望,这对于后面的审理和赔偿和解的达成起到了积极作用。
其次,通过积极搜去证据,还原案发经过。
通过大量工作,从A公司处找到了案发当时的监控视频,该视频资料,侦查机关并未提取。
根据侦查阶段的笔录发现,案发时谁先动手打人将事件升级,动手打人都有几人等情况,侦查机关的调查并不清晰。监控视频搜集后,我们还原了现场,发现被害人从案发第一现场离开后,曹某就纠集齐某等员工开始追击被害人张某,视频中曹某是指挥者,同时也是第一动手打人的人,众人被拉开后,曹某和齐某冲开人群对于张某进行了第二次殴打。最终,检察院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
其次,努力追加曹伟为刑事被告人,追加未果后,将其列为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
一、通过调查发现,刑事被告人齐某确实没有财产,对于被害人的损失,齐某难以支付,只能通过追加被告人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
二、我们坚持曹某是本案的组织者、领导者,也参与殴打了被害人,应当将其列为刑事被告人。
三、虽经努力,公诉机关未将曹某追加为刑事被告人,我们调整方案,将其列为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庭审时向法院表明态度,对于刑事被告人的人数我们有异议,我们希望法院建议公诉机关退回补充侦查,如果被害人的权益得不到保护,我们坚持上诉。
最终,经过漫长的庭审和多次的调解,刑事被告人齐某愿意接近所能赔偿被害人损失,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曹某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张某的损失。
结语
在代理被害人的刑事案件中,为在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一定要做到方案灵活。这只是一个普通的伤害案件,被告人的刑期也不长,但是为了弥补被害人的损失我们做了大量的工作。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不同,刑事附带民事必须抓住刑事,只有让被告人畏惧并悔罪,才能更好的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正义的得到伸张,被告人认识到错误,是我们律师案件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