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不成中间人拒返定金 东莞男子因“不当得利”被告
来源:东莞阳光网
东莞阳光网讯(记者郑思琪通讯员代小静)东莞男子阿峰(化名)接受朋友定金,代为转交车主以便购买二手车。因特殊原因,买车事宜最终作罢,阿峰却拒绝将钱退换给朋友,并因此被告上法庭。记者3月18日从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了解到,此案最终由法院以“不当得利”为由,判决阿峰退换定金。尽管阿峰坚称朋友也欠自己钱,但法院表示不能通过“侵占”定金的方式抵消欠款。
诉请:买车不成中间人拒绝返还定金
阿彬(原告)与文海商量共同出钱向王某购买一辆面包车,三人协议先交付定金10000元,其中由阿彬出5000元,文海出5000元。文海因资金周转原因,向朋友阿峰(被告)借款5000元。由于阿彬、阿海、阿峰和王某都是朋友关系,于是阿彬和文海将10000元购车定金交由阿峰付给王某。交付定金后,由于文海失去联系,买车事宜不得不中断。阿彬与阿峰与车主王某商量,王某同意将定金返还给阿彬和阿峰。期间,王某将10000元全部转账至阿峰的帐户上,但是阿峰一直没有将定金5000元交还给阿彬。阿彬多次向阿峰催讨定金,阿峰每次以各种借口推辞。半个月过后,在第三人的调解下,阿峰同意于2013年11月10日归还定金,并出具字据一份,阿彬为了安全起见,还用手机录下了三人的谈话过程。到期后,阿彬再次找阿峰催讨,但阿峰仍以借口推辞。无奈之下,阿彬一纸诉状将阿峰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定金5000元。
被告:双方有其他生意合作原告未结清
阿峰辩称,自己介绍阿彬与文海买王某的车,定金先由阿彬与文海交给自己,再由自己交给王某,后期因为文海失去联系,买车事宜就没有实现。阿彬交了5000元给阿峰,之所以定金没有退还给阿峰,是因为两者之间有其他生意合作,阿彬和文海仍欠阿峰一笔费用未结清,阿彬拒绝支付阿峰的款项。阿峰同意返还原告5000元的前提是阿彬先返还阿峰另外一笔款项。
判决: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
2014年3月11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阿彬与文海欲购买王某的汽车,阿彬通过阿峰将购车定金5000元交给王某,后因购车事宜实际无法履行,王某已将阿彬交付的定金5000元返还给了阿峰,而阿峰未将该款项交还给阿彬。该款项本应属于阿彬,阿峰取得该款项没有合法依据,属于不当得利,理应返还给阿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的规定,阿峰应返还阿彬购车定金人民币5000元。对于阿峰主张在阿彬支付其他生意应付款项后才同意返还定金的抗辩意见,其主张事由与本案不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其应另行向阿彬主张。本案当事人双方服判息诉,本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一种法律关系。可以简单概括为:一方获益、一方受损、损益变动之间有因果关系、而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其中,受益人也称债务人,有义务返还不当得利;受害人也称债权人,享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由于不当得利没有合法依据,受益人获得的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