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婚姻关系无效
基本案情:
王某(男)与刘某(女)于1991年1月相识,后于1992年5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两人一直未到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2000年5月王某外出东莞打工,在工厂内与一本地女子何某产生感情,双方于2001年1月在东莞登记结婚。因文化差异以及性格不合等原因,王某与何某经常吵架,致双方感情破裂,王某随返回老家与刘某共同生活。何某得知王某返回老家,便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婚姻无效。同时,向公安机关控告王某涉嫌重婚罪。
问题:
1、什么情况下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婚姻关系无效?
2、什么情况构成重婚罪?
3、婚姻无效的情形?
黄文川律师说法:
第一:王某与刘某虽然未领取结婚证,但二人是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注:即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并且均已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因此,王某与刘某属于事实婚姻关系,是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受婚姻法的保护。
第二:王某未与刘某离婚的情况下,又与何某登记结婚,并同居。因此,王某的行为构成重婚。常见的两种重婚罪的情形:1、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2、明知对方有配偶,虽未与其登记结婚,但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第三:既然王某与何某登记结婚属于重婚,那么根据《婚姻法》第十条之规定,王某与何某的婚姻无效。
法律速递:
《婚姻法》:
第十条规定的四种婚姻无效的情形如下:
1、 重婚;
2、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3、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4、 未到法定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