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平等权的法律保护
论平等权的法律保护
一、平等权的内涵和表现形态
平等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它意指公民同等地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由度。它既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实体性的权利,同时又是现实中实际运行的权利。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第4款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具体来说,平等权在法律上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国家保障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不得因为公民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个体差异而区别对待。二是所有的公民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三是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四是任何公民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五是平等权是公民实现其基本权利的方法或手段。
平等权的形态主要表现为形式上的平等、结果上的平等与实质上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是指机会平等,即在各种社会生活和活动中,每个公民的起点或者说起跑线都是一样的。结果上的平等也称之为绝对平等,是指无论公民的能力大小如何,在社会生活和社会活动中的表现怎样,他们在社会中获得的权利或待遇都是一样的,即结果是相同的。实质上的平等又称合理的差别待遇,是指为了在一定程度上纠正由于保障形式上的平等所招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依据每个人的不同属性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对作为各个人的人格发展所必须的前提条件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保障。实质平等从两个方面对形式平等进行修正,一方面是限制强者的自由,另一方面是保障社会弱者生活和劳动的机会。两者从不同的角度努力实现同一个目的,缩小以至消除形式平等下的不平等和不公正。因此,实质上的平等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如前所述,形式上的平等旨在反对“不合理的差别”,而实质上的平等则必须承认“合理的差别”,也就是“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这才是合乎正义的真正的平等。然而,由于“合理”与否的判断处于一种不断变化的状态当中,因而无法确定一个非常精确的标准,所以关于“合理的依据”与“合理的程度”的考量就成为司法实践中一个颇为费解的技术难题,也就导致了对一些“部门规章”、“红头文件”、“标准”等设置的“差别”是否“合理”的追问。
二、当前我国不平等问题的主要表现
(一)身份的不平等
身份是自然人在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人在一定的社会中都有其各不相同的身份,但问题不在于人有身份差异,而在于掌握公共权力的群体为维护某种利益而对公民的身份予以人为划分,依其不同而对地位、权利、义务等作出相应的规定,因而是一种能够在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带来差别待遇的“制度性安排”。在当代中国,等级化的身份差异有着多种多样的表现,如城镇居民与农民、公务员与工人、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员工、大城市与中小城市人等身份之别,就意味着彼此的社会地位的不同、待遇的高低不同,以及权利和利益的大小不同。由于身份的不同,进而又导致受保障权的双重标准。比如,城镇居民大多享受公费医疗、养老金保障、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救济,城镇的中小学能够获得国家大量的财政补贴,而农村的农民却没有这些待遇,农村学校得到的补贴却非常少,农民要集资办学。尤其是随着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土地被征用,大批农民离开赖以生存的土地而缺乏相应的保障,致使农村与城市之间发展的不平衡问题越来越突出。
(二)男女劳动权的不平等
尽管我国是世界上妇女就业率很高的国家,但在有些方面还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男女不平等现象。其主要表现:(1)男女就业机会不平等。尽管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就业领域内男女机会平等,反对性别歧视,但是很多现象已经表明,男女就业机会的不平等在我国普遍存在。如,在应聘求职过程中,女性的被拒绝率远远高于男性;从离职过程来看,妇女也是用人单位的经济性裁员和解雇的首要对象。(2)在同一类工作中,女性获得较高层次职位的机会不平等。这种机会的不平等主要来自两方面的原因:一是主观因素。企业有用工完全自主权,在部分企业的用人、提拔制度不够完善的情况下,个人主观因素会起主导作用,在提拔和任用中,性别歧视的现象也相应出现。二是客观因素。一般女性担任家庭职责多于男性,因此,客观上造成女性在同一岗位的业务能力或工作技术较男性提高慢,再加上女性自身或单位负责人不愿女性承担较繁重、复杂或技术含量高的工作。种种实际问题限制了女性业务素质的提高,在客观上造成了女性获得高层次职业的机会大大低于男性。(3)不平等的退休年龄。在我国,宪法规定男女就业权是平等的,但法律规定,从事企业体力劳动的女性满50岁、男性满60岁退休;从事脑力劳动的女性满55岁、男性满60岁退休。退休金的积累依据其工作年限而定,这种不平等的制度规定本身就会造成退休金男高女低的不平等现象。
(三)受教育权的不平等
目前,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平等在现实中存在着一些根本性的缺陷,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义务教育领域的不平等。我国城市的中小学教育基本上是由国家财政拨款,而农村的中小学教育则基本上是以摊派的方式由农民自己负担,这使农村儿童无论是受教育的机会、受教育的待遇、学校的软硬件设施条件都无法与城市儿童平等。第二,受教育权性别保障上的不平等,尤其是对农村贫困地区的女童的受教育权的保障严重缺乏。第三,受高等教育权上的不平等对待。据报道,海南省曾发生400多名应届高中生在党政机关聚集,高喊“保障海南学生利益”、“反对大陆学生来考试”的口号。2005年高考前,海南省曾宣布取消340名移民考生的考试资格,对他们进行“驱逐”,后经省际沟通与协调,340名考生才重获考试资格。在海南省发生的高考移民事件是典型的平等权之争。移民考生追求的是同等分数条件下被录取的同等机会,本地考生追求的是对“合理的差异”的保护,如果让本地考生在当地教育条件下参与全国范围的考试竞争,对他们是不公平的。于是,平等原则与平等原则的例外“合理的差异”相冲突,双方都以公平的名义,但形式公平之矛遭遇实质公平之盾。其背后,是高教资源的不均衡分布,而这种不均衡分布的背后,是地理、人文、历史、传统等多种原因造成的。高教资源的不均衡分布不会在短期内得到改变,只要还有高考和招生指标,就会有“高考移民”,也就会继续有移民考生与本地考生的平等权之争。
三、我国公民平等权的法律保护及其完善
(一)认清平等权的重要性,加大平等权立法保护力度
平等权在人类社会权利保护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平等一定会带来一切福利,因为它团结所有的人,提高人们的品格,培养人们相互怀有善意和友爱的情感。……不平等将为人们带来一切不幸,降低人们的品格,在人们中间散布不和与憎恨。”认清平等的重要性和不平等的危害性,就应该在立法中贯彻平等原则,除了传统法治原则下的形式平等以外,还要注重实质平等。也就是说,要坚持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相结合的原则。特别是在今天,因为种种原因给平等权利的实现带来的障碍和不良环境尤其需要国家主动干预,并提供积极服务。因此,平等权的保护,首先应该体现在立法上,如果没有法律内容上的平等,保护公民的平等权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公民平等权的实现在立法过程中要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求把平等观念和平等原则贯穿在整个立法过程中,无论在制定法律、制定政策,还是赋予权利、赋予机会、给予待遇、落实政策等方面体现平等,切实保护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竞争和平等发展。二是要求我国立法必须认真履行国际公约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公约中所规定的平等权保护义务的实现。三是要求平等权不仅应在宪法中加以确认和保护,更应该在其他法律中将平等权与其他权利结合起来,使平等权渗透到公民权利的各个领域,使公民真正享有平等的权利、平等的机会、平等的人格和尊严。
(二)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规范行政行为,确保平等权的实现
平等权的法律保护不仅要体现在立法上,而且更要体现在行政执法中,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平等权的实现,否则,再好的立法也只是一纸空文。行政权容易扩张和膨胀的特征及其不当使用,往往是造成平等权受到侵害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为切实保证平等权的实现,首先,要强化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平等意识,自觉运用法律规范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行政行为,使其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做到积极而不越位,有权而不滥用权,守法而不无为,以确保平等权免受行政权的非法侵害。其次,要树立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观念,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必须接受监督。再次,要树立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的观念,克服在行政运作上重视实体法而忽视程序法的倾向,以确保平等权的真正实现。
(三)完善平等权的司法保障制度,切实保证平等权的实现
司法权是司法机关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它是保障人权的最后一道屏障。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为切实保证平等权的实现,首先,必须真正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决反对特权,反对歧视。无论何人,只要其行为触犯了法律,就应坚决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姑息迁就。其次,应该增强审判全程的透明度,除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案件外,其他所有案件的审理都应允许新闻报道、电视直播,以促进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公开。再次,推进审判方式改革,可以兼采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优点,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诉讼模式。
总之,对平等权的法律保护,既需要国家通过立法予以确认,并为其实施创造条件,又要在执法、司法活动中予以保障。平等权的立法保护和执法、司法中的保护是相辅相成的,“没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立法创意不可能有对公民平等的立意;反之,没有立法创意中对公民平等的立意,就不可能有平等的法律面对公民,从而也就难于实现或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同时,还应当指出,无论是平等权立法上的保护,还是平等权的执法、司法上的保护,都不能离开现实的政治、经济社会状况而盲目地谈平等权的法律保护。平等权既是一种理想,也是一种人们不断为之奋斗的现实,我们应当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在法律、道德、习惯等各个层面上为平等权的实现而努力,其中制度层面上的平等权法律保护是最为有效和持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