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中死刑复核程序问题
发布日期:2015-03-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中死刑复核程序问题:
学员问:
如果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程序裁定发回重审了,如果一审是中院,二审是高院,哪个院重审?
老师回复:这个不一定,需要区分情形。根据《刑诉解释》第三百四十四条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