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朱军律师代理融资租赁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5-03-12    作者:110网律师
朱军律师代理融资租赁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10年4月8日,郑州甲公司与信阳市乙公司签订一份《机器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根据乙公司自行选定的设备和技术品质标准出资购买两套数控钻孔机并出租给乙公司使用。租赁期间,租赁机器的所有权属于甲公司,租赁期满后,机器设备的所有权归乙公司所有。租金自2010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1日止分六十期分担,乙公司如不按期支付租金,甲公司有权加收相应的滞纳金,或者要求乙公司及时付清全部租金和其他费用,并“终止”合同,收回租赁机器。2010年5月,甲公司依约购买了合同中约定的两套设备并将其送至乙公司,乙公司经验收合格并签收,签收后,乙公司使用该租赁机器,并依约向甲公司支付了前几期的租金。但自20117月起,公司一直未按约支付租金,甲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对两套数控机享有所有权;2.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3.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租金xx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审理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郑州甲公司对两套数控钻孔机享有所有权;
    二、确认原告郑州甲公司与信阳市乙公司于2010年4月8日签订《机器设备租赁合同》形成的融资租赁合同关系解除;
    三、限被告信阳市乙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郑州甲公司支付租金xx元;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朱军律师解读
本案为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原告郑州甲公司根据被告乙公司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被告使用,由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原、被告之间形成了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按照《机器设备租赁合同》的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前租赁物归原告所有,且原告在被告未依约支付租金的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现租赁期间未届满,被告从2011年7月起未按期支付租金,故原告有权要求确认租赁机器设备的所有权及解除原、被告双方之间合同关系。
    对律师而言,类似本案的租赁合同纠纷是比较容易处理的案件,因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已经将双方权利与义务约定清楚,通过钻研合同条款,对比当事人的行为,就可以确定谁存在违约行为。关于这一类案件,通常是合同一方拖欠租金,有的是恶意拖欠,有的是因为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支付,无论哪一种情况,合同另一方若不运用法律的强制手段,是没有办法将租金追讨成功的。在法院的强制下,合同违约方若不履行判决结果,将会承担更加严重的损失。律师在代理本案时,将有力的证据进行收集提交到法院,作为法院进行审理时的重要依据,使代理意见获得法庭的充分支持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