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党的领导理念的基本要求
发布日期:2015-03-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党的领导理念的基本要求。
一、注重突出和维护党中央的领导地位与权威
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主要体现于总揽法治事业的全局,在于为法治事业谋大局、定战略、把方向、主大事。因此,加强和改善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应当进一步突出和维护党中央的领导地位与权威。要及时把党中央的决策转化为法治实践活动的具体实施意见,把党中央的要求细化为法治实践活动所必须依循的具体规则,形成对地方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关的指导与规范,藉以有效地践行党中央的决策与要求。
二、始终坚持依法领导
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同样需要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党要坚持依法执政,正确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级党组织在具体实施领导工作的过程中,必须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必须充分尊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插手法治机关正常的法治实践活动,更不应替代法治机关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必须严格地遵循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在法律框架下处理和解决各种复杂的社会问题,不能以牺牲基本的法律原则或损害法律的应有权威为代价而求得问题的表面或暂时解决。
三、充分重视科学领导
科学领导,是加强和改善党对法治事业领导的一个重要方向,主要体现于规范化领导、集体领导和理性化领导。规范化领导,就是要努力将党对法治工作领导的成功经验和主要做法,及时转化为具体的制度和规则,逐步实现制度化、程序化;集体领导,就是要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不允许党组织个别成员、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将个人意志凌驾于组织意志之上,对法治机关正常的法治实践活动实施干预,党组织对法治实践活动的具体领导,必须严格按照党内民主程序,集体研究讨论、集体决策,并组织化地实施;理性化领导,就是要尊重法治运行的客观规律,尊重法治实践活动中必要的形式与程序,尊重司法机关独立开展司法活动的权力,把党所倡导的政治文明充分体现在对法治实践活动的领导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