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立法原则
发布日期:2015-03-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5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立法原则。立法原则是指导立法主体进行立法活动的 基本准则,是立法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指导思想。 确定立法原则时要考虑这样一些关系:(1)需要 与可能:立法的阶段性,立法的具体条件(社会、政治、经济)的配套;(2)历史、现实与未来:立 法的超前问题,立法的继承问题;(3)客观与主观:人的能力问题,客观认识把握与主观表达;(4)整体与部分:各个利益集团的平衡,法律自身的统一性、和谐性;(5)专家与社会:专家意见与社会要求,“精英”与一般民众的认识差距;(6)本国国情与全球化:本国的国情与他国发展的历程,人类发展的趋同问题。
我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为:(1)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2)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3)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4)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由此可以认为,当代中国立法的原则为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
(一)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
立法的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要求一切立法活动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符合宪法的精神;立法活动都要有法律根据,立法主体、立法权限、立法内容、立法程序都应符合法律的规定,立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二)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
立法应当尊重社会的客观实际状况,根据客观需要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要以理性的态度对待立法工作,注意总结立法现象背后的普遍联系,揭示立法的内在规律,避免主观武断、感性用事。
(三)民主立法原则
立法应当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确认和保障人民的利益;应当通过法律规定,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表达自己的意见;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应具有开放性、透明度,立法过程中要坚持群众路线。
(四)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在立法中要做到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恰当处理各种关系,注意各方面的平衡;应高度重视立法的技术、方法,提高立法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