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申请人程海,亲友代理人,电话18910535236。
申请人王道刚,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662626526
两申请人均为被害人王友志兼被害人周秀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
申请事项:通知证人李康、王奎林、王成、孟林、徐前进、于海、于夯、徐天动、郑宪飞、王广伟、周理品、雷英彪、周二龙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你院审理的被告人王文军被控滥用职权罪、故意伤害罪,郭铁伟被控滥用职权罪,任海波被控故意伤害罪一案,上述证人都在发案现场,是目击证人,出庭作证能够更真实地证明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案件起因、经过和事实、被害人周秀云和王友志没有过错等,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现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七条等相关规定,申请上述证人出庭作证。请予核准和办理
此致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程海、王道刚:
2015年3月9日
附:证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证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1、李康,男,汉族,身份证号:412726199305177116,住河南省郸城县李楼乡大贾行政村范李庄001号。电话:18709663466
2、王奎林,男,汉族,身份证号:412726199303171298,住河南省郸城县虎岗乡农场001号。电话:15290003885
3、王成,男,汉族,身份证号:412726199007164915,住河南省郸城县宜路镇徐庄行政村倪王庄001号。电话:13673585797
4、孟林,男,汉族,身份证号:412726199205116754,住河南省郸城县巴集乡刘庄行政村史孟营村106号。电话:15135156433
5、徐前进,男,汉族,身份证号:412726199209254978,住河南省郸城县宜路镇徐庄行政村徐庄001号。电话:15962680908
6、于海,男,汉族,身份证号:412726195706124973,住河南省郸城县宜路镇于寨行政村于寨村东队098号。电话:15703833856
7、于夯,男,汉族,身份证号:412726197108164931,住河南省郸城县宜路镇于寨行政村于寨村东队094号。电话:15138340815
8、徐天动,男,汉族,身份证号:412726196606144939,住河南省郸城县宜路镇徐庄行政村徐庄001号。电话:15962680908
9、郑宪飞,男,汉族,身份证号:412726197505074913,住河南省郸城县宜路镇倪集行政村郑庄007号。电话:18602591556
10、王广伟,男,汉族,身份证号:412726197207234931,住河南省郸城县宜路镇徐庄行政村倪王庄001号。电话:13461329162
11、周理品,男,汉族,身份证号:513701198108035613,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三河场镇寨子村4组61号。电话:18935432078,13403458658
12、雷英彪,男,太原市120急救中心医生,电话0351120
13、周二龙,男,太原市龙城派出所指导员,电话。0351-7132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