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小三”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已婚的钱某在一次朋友聚会中结识了方某,两个人可谓一见钟情。2013年3月钱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方某买房,由于资金不够,就向朋友段某借了50万元。2014年5月,钱某为了方某,与妻子周某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共同财产都归周某所有,关于50万元借款,周某并不知情,于是协议中也未对此进行相关约定。后来段某多次向钱某追讨50万借款,可钱某由于生意周转不灵,无法归还这笔钱。段某就将钱某和周某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共同偿还这笔债务。周某到底应不应该对该笔借款承担偿还责任呢?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但是在本案中,钱某向段某所借款项,虽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但是周某既不知道这笔借款,这笔钱又未用于家庭生活,而是钱某用来为第三者购买住房。因此,周某无需对该笔借款承担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