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诉中简易程序的具体程序规定问题
发布日期:2015-03-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民诉中简易程序的具体程序规定问题:
(一)起诉与送达(《简易规定》第4—8条)
《简易程序》第4条 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记录和登记的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认为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捺印。
《简易程序》第5条 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送达地址应当写明受送达人住所地的邮政编码和详细地址;受送达人是有固定职业的自然人的,其从业的场所可以视为送达地址。
《简易程序》第6条 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
《简易程序》第5条,是否说的就是送达地址书面确认制度?
是的,您的理解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