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现状及其改进
现阶段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现状及其改进
摘 要: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有助于农民形成法律至上的观念,提高农民的法律素养;有利于增进农村和谐社会构建中的法律实施效果,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但现阶段我国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还比较薄弱,主要表现为不知法、不懂法、不重法等。而落、促进农村经济增长与增加农民收入、完善农村和保障农民权益的相关立法、改善基层执法和司法现状是培养和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农民;法律意识;改进;途径
后的文化传统、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现行关于农村与保障农民权益的立法、基层执法和司法运行状况等是制约他们法律意识提高的重要因素。因此,发展先进文化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以及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心理的总称。“任何一个民族社会主体的法律意识都是社会法律制度得以产生、运作和发展的必要的精神条件,是法律得以高效益实现的内在精神动力”。[1]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对我国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现阶段我国农民的人数占总人口的绝大多数,而且目前农村的法制建设成果不够理想,农民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还比较薄弱,因此,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还必须重视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本文就现阶段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的现状进行研究,并对其成因进行初步分析,提出改进其现状的途径和建议。
一、现阶段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有法律意识者想的是如何接受、遵守法律,无法律意识者想的是如何对付、逃避法律”,[2]只有努力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才能增进农村和谐社会构建中的法律实施效果,使依法治国迈向一个新台阶。随着普法教育和法制宣传的进行,农民对法律的了解逐渐增多,其法律意识相对以前来说也有了一定的提高,在遇到纠纷时也会采取法律的途径解决。
但是,在广大边远地区的农民的法律意识依然比较薄弱,主要表现在:
1.不知法。目前,我国制定了不少法律法规,尤其是近些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需要,立法速度加快,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法律法规都有所增加。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农民都能掌握立法动态的第一信息,而且,农民所了解的法律领域大多只局限于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并不能了解法律的全部动态。可见,大部分农民对于现行法律的知晓程度还不够。
2.不懂法。要运用法律解决纠纷,不仅要知道有相关的法律存在,还要懂得法律,知晓法律的意思及如何运用。现在还有不少的农民只知道刑法、民法等法律的存在,但对法律知识的认知大多停留在感性认识上,对法律的具体内容、法律术语等以及在日常生活中的作用和地位认识也还不够。
3.不重视法律。在对黄河三角洲地区农民法律意识的调查中,在被问及“当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您想过起诉吗”时,回答“立即想”的仅占35.8%,21.3%的农民回答“有时想”,回答“不怎么想”的占32.5%,还有10.4%的农民回答“不清楚”;[3]在对江苏省北部部分地区农民解决纠纷行为进行调查中,在调查“遇到纠纷后,农民选择何种方式来解决”时,有35.2%的选择息事宁人,27.5%选择直接找对方解决,22.7%选择主要通过亲戚朋友、邻居、村干部等第三方进行调解解决,6.3%的选择通过政府解决,而只有5.7%的农民选择通过法院解决。[4]由此可见,农民运用法律来维权的意识还比较低,在遇到纠纷时还是倾向于采用“私了”、“托人”、“忍了”等非法律手段解决。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农民在日常生活中并没有摆正法律的地位,没有真正地重视法律和运用法律,没有认识到法律解决纠纷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二、现阶段农民法律意识现状的成因分析
(一)文化传统中的保守观念
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历史中,儒家思想占统治地位,对人们有着极为深刻的影响。时代发展了,但“一切已死的先辈们的传统,像梦魔一样纠缠着活人的头脑”。[5]时至今日,在农村地区仍有大量的农民存在着儒家文化观念,深受文化传统中的保守思想的束缚。
首先,儒家思想强调以和为贵,其重义轻利的伦理道德长期影响着人们,造成了社会法治观念淡薄,人治气息浓厚,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的人们产生了轻讼、厌讼、无讼意识,认为“打官司”是一种伤风败俗、丢人现眼的事。
其次,儒家思想强调“三纲五常”等宗族法思想。封建社会中,中国农村是典型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以家法族规为内容的宗法制度应运而生。农民们“习惯于用情感化、伦理化与道德化来建立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对于伦理道德以外的通过法去处理和协调人际关系、社会关系的做法不屑一顾。”[6]农民过于重视伦理、习俗、礼俗、宗法族规的作用,造成了农民在处理日常纠纷时主要依靠人际关系,依靠其自身的道德情感。
长期的思想禁锢,使农民的传统思想根深蒂固,思想保守,并形成思想惰性,从骨子里不愿意接受新的思想,安于现状,遇到纠纷就选择忍让、只求平安,更不会去选择既花钱又耗力还得罪人的法律途径,以至于从思想上束缚了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
(二)农村经济发展缓慢
根据马克思主义原理中的物质决定意识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观点,作为社会意识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意识的培育和提高也受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同时,现实状况也表明农村经济水平越高、农民收入水平越高,该地区的农民的法律意识就越高;反之,则越低。
我国以前一直实行的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有学者曾说过:“农民面临的简单的经济关系使农民亲近法律还缺少利益的驱动,其所处的利益格局尚不足以刺激他们自发的权利觉醒”,[7]正是小农经济这样简单的经济基础导致了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下,也阻碍了农民对法律需求的产生。同时,目前我国农村实行以户为单位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生产经营方式,其在一定的程度上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了农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但其开放程度比较低,同外界交流的机会比较少,因此,这种经营方式也为小农经济的继续生存提供了条件,束缚了农民对法律的认识和追求。
一般情况下,司法诉讼耗费成本较高,除了基本的诉讼费用,还包括交通食宿费用、法律服务费用等;而且诉讼耗时比较长。而农民赚钱本来就很艰难,平时维持日常生活已经很不容易,有的农民在外打工,他们的工资还得不到及时发放,因此,通过诉讼途径对于收入水平较低的农民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他们宁愿选择其他解决纠纷的渠道,也不去打官司,这就必然影响了广大农民的诉讼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提高。
(三)关于农业和农村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发展非常迅速,但是关于农业和农村的立法活动始终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个薄弱环节。目前,我国农村的立法主要涉及管理法层面,对于农民的权益保障和与农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有关问题的立法还很不完备。保护农民切身权益法律的缺失,致使农民不能正确认识法律的价值,对法律缺乏信仰,抑制了农民对法律的渴望和需求。
为了增加收入,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打工,逐渐形成了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但由于经济状况、文化水平、法律素养等因素以及现有保护农民工权益体制的制约,农民工的权益受到限制和侵害的现象比较普遍。近年来社会学家和政策制定者们对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了一些研究和探讨,但在立法上并没有一部专门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有的用人单位就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和没有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专门性规定,不跟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借故拖欠、拒付、克扣农民工工资等。这不但侵犯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还容易导致农民工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寻求不到法律途径的救济,从而缺乏对法律的认识和丧失对法律的信仰。
再如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有关规定,在征地出让环节,政府既是征地的发起人,又是批准人以及土地一级市场的出让人;在征地发生争议后,特别是因为征地补偿与安置补偿而发生争议时,政府既是争议的裁决人,也是补偿人。虽然这里的“政府”并不一定指的是同一个政府,但上下级政府之间难免会产生一个鼻孔出气的现象。这就容易造成政府权力过大,并且缺乏必要的监督,被征地的集体组织与农民在权利救济过程中处于绝对弱势的地位,以至于农民对法律产生了不信任的心理,宁愿采用上访的方式或者自力救济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四)基层的司法、执法腐败现象突出
建设法治国家是现阶段我国的重要目标,在农业和农村工作也要坚持依法治农,而比较健全的农业执法队伍和严格执法是坚持依法治农的重要部分。可是由于一些基层执法人员素质低下,法律知识和办案技巧不完备、不健全,执法不公、违法执法、越权执法、滥用执法权等,严重扭曲了法律的公正,影响了法律的形象和权威,造成了农民对法治的不信任和不信仰,甚至漠视法律。
司法是保障社会公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有人曾说过这样一句话:“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由此可见,司法不公正的后果是极其严重的。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地区,农民本来法律意识就比较薄弱,对法律价值的信仰比较缺乏,如果司法再不公正,农民对法律只会更加不信任,更加排斥。
尽管如此,农村中还是存在着大量的司法不公正。比如,一些基层的审判机构、审判人员在办理案件的时候,在有关力量的干预下,不顾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偏袒本地的当事人,损害外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典型的地方保护主义;又如,某些地区的司法人员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的规定,沿用着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暴力手段,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利,违背了司法公正的基本法律准则;再如,有的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以案谋私、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甚至在老百姓中流传着这样一句顺口溜:“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形象地说明了司法腐败的现象;等等。
正是执法腐败、司法不公的现象,造成了农村的不良社会法律环境,使农民提高法律意识缺乏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培育和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建议和途径
(一)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
农村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键环节,是农村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的经济基础,也是提高农民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的物质基础和必要条件。
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村建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
第一,加大对“三农”的投入力度。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多次提出要坚持把“三农”工作放在重中之重,加大“三农”投入,完善强农惠农政策。对此,我们应该提高财政对“三农”投入在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中的比重,增加农田水利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等方面的投入,切实把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转向农村,并继续增加对农民的生产补贴。
目前,农村的大部分地区仍然很贫困,要促进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必须重视对贫困地区的扶持。对此,我们应该加大财政投入,完善扶贫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扶贫开发工作力度;加快发展贫困地区的社会事业,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贫困地区的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与外界的交流;加大对重点贫困村骨干增收产业的培育力度,发展该地区的特色产业;努力提高农民的劳务技能水平,制定一些优惠政策,鼓励支持他们在家乡兴办企业、发展产业。
第二,保护耕地,稳定发展粮食生产。我国是人口大国,要解决这么多人的温饱问题,最主要的是靠我们自己,而不单单是靠进口,这就需要我国大力促进农业生产,尤其是粮食生产。要保证发展粮食生产,首先要保护耕地,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遏制乱占农用地,坚决制止任何组织以任何形式侵犯农民土地权益的行为,同时还要严格征地审批制度,规范征地的程序,提高补偿安置标准,保证耕地能够得到合法、合理、有效的利用。
第三,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提高非农收入在农民收入中的比重。从目前发展态势上来看并根据有关统计数据,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发展农村二、三产业仍将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农民增收的一条重要渠道。发展二、三产业,可以加大对二、三产业的扶持力度,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积极采取“引进来、走出去”的策略,强化招商引资;加快景区开发,大力发展乡村旅游业,将现有的现代农业、特色农业建设与当地的自然景观相结合,发展观光农业和乡村休闲旅游等。
(二)大力发展农村文化,加强普法教育和法制宣传
国家发展、民族振兴,不仅需要强大的经济力量,还需要强大的文化力量。没有先进文化的发展,就没有人们文化素质和自身素质的提高,这就需要大力发展农村文化,加强普法教育和法制宣传,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为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提供主观条件。
第一,加大教育投入,全面落实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普及。
1986年邓小平同志指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目前,我国推行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的义务教育,但并没有得到全面的落实。有一部分的家长受传统愚昧思想的影响,认为送孩子上学是一种负担,一种损失,即使上学也学不到有用的知识,还不如出去打工赚点钱,以减轻家里的负担。
因此,加强九年制义务教育,首先要大力宣传《义务教育法》,并通过身边的典型案例使农民认识到教育、文化的重要性、有效性,为教育的普及和教育事业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其次要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体制,根据《义务教育法》中的“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等的规定,完善贫困生资助制度。同时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校舍和学校,配备仪器设备,添置图书资料等,以改善教师的生活办公条件和学生的学习条件。
第二,加大普法教育和法制宣传的力度,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
普法教育在农村已经开展多年,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我们应在此基础上加大普法教育和法制宣传的力度,继续深入开展,以达到大幅提高农民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水平的效果。
法学家田成友曾说:我们不一定要每个农民懂得法律的具体规则、规定是什么,但一定要让农民懂得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什么,权利受到侵犯后,救济的办法和保障在那里,法律的权威和地位有多高。[8]这要求我们在进行普法宣传教育时要把重点放在宣传法律思想、法律观念、法律精神上,让农民认识和了解各种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树立权利意识,而不是简单、宽泛的制度、规范条文的宣传和灌输。
由于农民的年龄、文化程度、所处的工作环境等有所不同,他们的法律知识水平和法律意识水平也有所不同。对此,普法教育应该根据农民的实际需要和特点,采用适当的方法有针对性的进行:对于乡村干部和广大党员,由于他们的政治觉悟较高,可以进行系统的法制教育,使其自觉学法、守法、用法、护法,增强法治观念,并充分发挥他们的领导表率作用,深入到农民中去,带领广大农民学法守法。对于广大农民群众,我们可以组织开展“送法下乡”等活动,深入农民群众内部去宣传和讲解与他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规章的内容;可以结合当地的违法犯罪活动实例讲解法律知识,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宣讲,使农民容易并且形象地学习法律;可以吸收大学生进入农村,不仅能够提高大学生的实践能力,还能为农村普法注入新的活力;目前,农民对法律的认识主要来源于广播电视,对此,我们可以采用通过报纸、有线广播、书刊等方式传播,还可以采用设置法制宣传专栏、赠阅法律宣传读物、建立社区法律志愿者服务队、举办法律知识竞赛、举办社区法制文艺演出等普法形式。
(三)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要想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保证农村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地运行,就要加强农村各方面的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丰富,并且要确保这些法律能够切实有效地得到实施。
当民众从现行法律中找到公平、安全和归属感时,就会对法律充满信任、尊重,认为自己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他就会自觉守法、衷心拥护法甚至以身捍卫法。而民众从法律那里得到的只有压抑、恐惧、冤屈、不公平,他又怎会信任、自觉服从和衷心拥护与他利益相悖的法律条文和命令呢?[9]因此,农业、农村法律的制定要符合农民群众的切实需要,要符合我国农村村情,要以实际的法律运作使农民感受到还是信仰法律好,感受到法律值得尊重和崇拜。
首先,立法机关在制定与农业、农村相关的法律法规时,要在指导思想上树立起农民权利保护意识,以反映和保护最大多数农民的最大利益为根本原则;在立法程序上要切实贯彻群众路线,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反映农民的需求和心声,保证农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在立法技术上,要充分考虑到农村地区法制薄弱的传统和实际,一切从实际出发,协调好国家法律法规与农民群众的习惯心理和行为之间的关系。
其次,在制定了法律后,要深入调研,修改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及办法。立法者制定法律法规是根据客观社会现实的需要,不可能脱离现实去预见事物发展的趋势,也不可能充分考虑到社会发展的每一方面,即使考虑到了也不可能作出具体而准确的规定,这反映了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不足。这就需要在制定了基本的法律法规后,要根据现实情况的变化和需要,对相应的法律制度做出相应的调整和修改,并积极进行立法的前瞻性研究,对一些可以预见的问题,及时通过立法予以规范。
再次,要保障法律能够落到实处。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但现实的经验告诉我们,制定法律不难,难的是落实法律。如果一部法律没有得到落实,它将是一纸空文。因此,我们不仅要做到有法可依,还要做到有法必依。我们可以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执行法律;各部门之间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从而完善人力资源、财力资源、机构资源等的设计,保证法律得到切实有效的实施。
(四)改善基层司法、执法状况
农民的法律认知、观念在一定程度上直接来自于执法、司法机关的具体行为,因此,农村的司法实践状况,对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有着重要的影响。要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就必须改善执法、推进司法建设。
在执法方面,要提高农村基层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法律素养,增强他们的法律知识储备、执法经验和执法的灵活度;要严格依法行使职权,摒弃权力大于法律的思想;要加大对执法者违法执法、滥用执法权等行为的处罚力度;要接受媒体与大众的舆论监督,实现阳光执法。
在司法方面,要将基层司法机构的独立性落到实处,在具体的工作中要将司法机构与地方政府分开,各司其职,不超越自己的权力,也不干涉对方的权力;在选拔基层司法工作者时优先考虑既掌握法律知识,又拥有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的人员,同时在工作中要对他们进行专门的业务培训,使其能够更好的胜任司法工作;增强办案的灵活性,整合精简办案程序,快速有效地解决纠纷,帮助农民缩短诉讼时间和减少诉讼成本,使农民愿意接受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树立和培养法律意识。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农村正在全国如火如荼的进行着,对农民的法律意识建设也在大力开展。由于传统文化、经济、立法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农民的法律意识的提高和增强这项惠及全中国十亿多农民的大工程还需要很长时间,需要国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需要多部门的联合调动及努力。
而我们作为新一代的大学生,有责任也有义务投身到这项建设工作中来,利用我们学到的法律知识,积极为培养农民法律意识这项充满挑战的工作尽自己的一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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