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理学之法的滞后性问题
发布日期:2015-02-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法理学之法的滞后性问题。
法的作用
1.法的作用的特点:①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②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③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
2.法具有局限性
①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②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③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④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法的滞后性。
【光明点睛】
法有四个最:
调整范围最小;
最晚产生;
最有强制力;
现代社会最重要。
有一题说“法律的起源与社会发展的进程相一致”您判断这一选项正确,可是法律不是有滞后性吗?这题的侧重点只是法律由社会物质决定而不考虑法律自身的滞后性吗?以后遇到这类题目我该怎么办?
1.法律由滞后性,这里是说存在一定的滞后的,因为是先有社会需要,然后才会出现法律。不可能社会需要和法律规定同时出现,但是发展进程是一致的。
2.法律由社会物质条件决定是从法的性质方面来说的,法律的滞后性是从法的功能方面来说的,您可以这样区分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