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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无责,仍需担责——谨慎搭乘
发布日期:2015-02-27    作者:邹军英律师
案例:王某、李某系同事,某日下班后,王某到某某处借到轻便摩托车一辆,载着李某出去,在路上与张某驾驶的小汽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认定,王某主责,张某次责,李某无责。后李某家属起诉,要求王某和张某承担赔偿责任。后张某委托本律师代为参与诉讼。
邹军英律师:首先申请法院前往交警处调取了交通事故案卷材料。并对于李某的过错提出四点意见:1、李某明知王某没有驾驶证而搭乘;2、李某明知轻便摩托车不能搭载人而故意搭乘;3、明知王某存在违法交通规则而不加阻拦;4、不按规定佩戴头盔。故本案虽经交警认定乘客李某无事故责任,但是对于其死亡的结果其本身存在重大的过错,故其本身对于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李某违规搭乘,亦有过错,自负10%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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