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物权法》常见考点之留置权的消灭
发布日期:2015-02-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物权法》常见考点之留置权的消灭,留置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
1.主债权消灭;
2.留置权实现;
3.留置物灭失;
4.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
5.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
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留置权的作用,在于担保债权受偿,而不在于对物的使用收益,因此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留置权是债权人留置债务人动产的权利留置权是债权人对于自己的债权受清偿前,拒绝返还所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限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即可就留置物受偿,以满足其债权。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在符合一定的条件时,依法律的规定产生,而不是依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没定的。担保法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