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挂名“派遣”就是“劳务派遣”
并非挂名“派遣”就是“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务派遣”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也称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实际上为用工单位(也称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工作的一种为《劳动合同法》所承认的用工形式。随着《劳动合同法》特别是《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实施,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已在劳动市场得到广泛应用。然而,实践中,存在着形形色色的“派遣”,对此,不少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对此仍存在诸多误解。为此,笔者拟结合以下具体情形做一简要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笔者提醒,在劳务派遣情形下,存在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工三方,各方都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