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集体劳动纠纷的处理方式
发布日期:2015-02-20    作者:孙心远律师
案情回放     张华等十人是老乡,共同供职于北京某街道办的保洁中心,单位没有跟他们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给他们缴纳社保,他们要经常加班,但是从没有拿到过加班费,尽管他们认真工作,还是让单位给开除了,一毛钱的经济补偿金都不给! 案情分析     张华等十人到律师事务所来咨询如何维权,律师通过与他们的交流,了解了事情的整体情况,律师分析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又详细的对他们的疑问进行了解答,能帮助他们讨回公道。他们看到了希望,因此他十人委托律师代他们进行维权。 案件结果     这十人中,有三人超过了退休年龄,不在仲裁的受理范围。该三人经过法院的审理,拿到了相应的赔偿。 其余七人,根据其工作年限的长短,分别得到了3万至5万不等的赔偿。     此案件,在律师的共同努力之下,为张华等人要回30余万元的赔偿款,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挽回了他们的损失!!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