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互殴受伤不算工伤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对于该条款如何理解,其判断标准的核心在于伤害是否属于履行工作职责所引发,暴力等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应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非仅仅具有关联性。(法律上因果关系是说前一行为是后一结果的直接原因。其构成:1、顺序性;2、直接原因,有些是间接导致,存在因果联系,但是不是法律上具有效力的因果联系;3:主要原因。又是一个结果可能是多个原因导致,找出主要原因。4:前一行为和后一结果之间存在必然联系。偶然因素导致发生的结果不是法律上承认的因果联系。)
工作过程中打架斗殴致伤,算工伤吗?近日,崇川法院审理了一起不服南通市人社局工伤认定的行政案件,原告诉求被驳回。
原告武旗与武连原均为某建筑公司职工,原告武旗从事传送沙浆工作,武连从事搅拌沙浆工作,2011年5月26日10时许,武旗在某建筑公司承建的工地工作时,为工作配合问题两人产生争执,进而扭打在一起,在扭打过程中,武旗左手食指被武连咬掉一节。2011年11月1日原告武旗向南通市人社局申请工伤,同年12月13日南通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武旗受伤不属于工伤。武旗不服,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南通市人民政府维持了南通市人社局作出的决定。武旗仍不服,向崇川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南通市人社局的决定。
崇川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对于该条款如何理解,其判断标准的核心在于伤害是否属于履行工作职责所引发,暴力等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应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非仅仅具有关联性。本案中,原告武旗从事的工作为传送沙浆,武连的工作为搅拌沙浆,在工作中双方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因工作配合问题产生矛盾,进而发生争执、打斗,虽然与工作关联,但原因并非履行工作职责,武旗遭受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法定条件,因此不能被认定为工伤。所以法院依法驳回了武旗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