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夫妻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离婚夫妻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泰安离婚律师推荐)
作者:罗珩 谭冰作者单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笔者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原告向法院出具了2011年6月7日被告写给她的欠条,欠条载明:“今欠张蔷人民币肆万圆整。房屋一套与她无关(某单位宿舍的某单元房),她也无所有权,欠款于2012年6月1日前还清。立此据为证。”还有2010年10月25日原告通过其在中国银行的银行卡向被告的银行卡转帐40000.80元的存款回单。
被告则向法院出具了原、被告在离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原告从被告银行卡上分6次领取大笔费用的银行交易记录。
还有原、被告关于本案争议的4万元的手机短信4条,主要内容都是原告答应将某单位宿舍的某单元房过户给被告,被告支付4万元给原告。关于某单位宿舍的某单元房是否登记在原告张蔷名下?通过被告提供的上述手机短信内容,以及法庭上原告的自认并得到被告的认可,双方都承认某单位宿舍的某单元房登记在原告张蔷名下。
法院依法查明原、被告的实发工资,经对比,原告的工资收入远低于被告的工资收入。
综合全案的证据来分析,原、被告离婚后共同生活期间,两人的经济没有分开各自独立使用支配,原告多次领取了被告的存款;欠条内容及原、被告之间的短信往来表明,原告诉称的被告欠其的40000元与房屋所有权归属及过户的问题有密切联系;被告的收入远高于原告的收入,被告向原告借钱的可能性较低等。应当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原告的主张证据不足,法院应该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涉及个人隐私,文章中出现的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