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无一法院执行》
《立案登记,无一法院执行》
近期颁行的民事诉讼法解释今年2月4日实施。其中让律师激动一番的一个新规定,就是立案采用登记制。
但是,我所在新规定实施后,所有到法院去立案的民事起诉案件,法院都是,一不给当时立案,二虽然接收下了材料,但不出具收据。让抱着热罐子的律师的心情,当场就像被浇了盆冷水,顿时又变得哇凉哇凉的。以下是流水豆腐帐。
2月6日去山东沂源县法院东里法庭立案,律师代理某村四户农民起诉村委会农地承包合同纠纷。法官收下材料,当场不能立案,说要给领导汇报汇报。要收据,法官不给,说,要么你把材料拿走,要么你把材料放在这里,收据不能写。律师根据新规定抗争,法官解释说,现在还没有出台具体的操作规程,还没法按照执行。
2月8日在新疆石河子市法院,我所律师代理公民范某状告开发商。递交民事起诉状,法院立案庭的法官亦是只收材料不立案,也不给出收据。向其讨要收据,回答也是,要不你把材料放在这里,要不你把材料带回去。凭你北京来的律师又说法律又讲道理,白费口舌,毫无功用。早些日子,本所律师去山东新泰县法院立一民事案子,那时还没出新规定,自然是不可能给你收据的。新司法解释实行了,律师挺敬业的,专门从北京又跑了一趟山东新泰,结果是白费劲。立案法官根本不给你出收到材料的收据,更别说登记了。律师们有着知识分子的天真,认为北京的法院,天子脚下,会清明些吧,结果一样的糟糕。昨天我们的律师去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立案,代理的是全国有名的地下室深挖十八米塌陷造成他人损失民事赔偿案。结果是,毕竟是京城法院的法官,比地方法官精明些,方法多,不给立案,不给登记的作法是一样的,独特处在于,把当事人亲笔签名的民事起诉状复印一份,他们留下,把诉讼状原件退还给当事人。为何这样做?我推测,既不依法执行立案规则,又不留下犯法的证据,高明,他们老高明了。也可能这种猜测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吧。
在新司法解释实行后,我所总共就立了这几件民事案件,件件结果都是一样。如果依照推理逻辑使用的归纳法,得出的结果是,现在最高法的解释没有法院执行。当然归纳推理也会出错,这是逻辑学的原理。“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这已成为上至中央,下至区、县,所有掌管司法权官员的口头禅。而我所遇到具体情况却如上述。是我所时运不佳呢?还是现在仍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