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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纠纷民事再审案件
发布日期:2015-02-12    作者:孙新律师
案情简介
1999年初,A某自家房屋后面存在一条自东向西,再折向南流入水塘的排水沟,排水沟的主要作用是排除房屋后面的积水。在A1999年初拆掉旧房建造新房之后,排水沟依旧能正常使用。在2006年秋,B没剖拆掉旧房建造新房,排水沟被填平抬高之后,A某房屋后面的排水沟就不能正常的使用,雨水多时还会有积水流入。A某在B某修建房屋时与B某协商,在新房建成之后B某恢复旧的排水沟,但B某未恢复旧的排水沟,B某家中的烟囱甚至还会污染A某家的房屋。B某称A某家养殖家畜在排水沟排放污秽物,味道特别难闻,在A某家的另一侧还可以排水,置于烟囱的问题,B某家的烟囱是朝天开的,根本不会影响到A某家的生活。一审法院驳回了A某的诉讼请求,A某不服向二审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办案思路
在本案中的焦点问题就是A某辩称的唯一的排水购被B某所抬高不能正常使用,这个排水沟是否具有唯一性。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排水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这是法律限定的条件是“必须利用”,是唯一的排水之地,除此别无其它地方。从本案发生的历史和现状看,原告房屋的排水是有地方可排的,在A某的房屋后面还有一条通向水塘的沟渠可以利用,所以A某主张的的原先排水沟的不具有唯一性。
只要烟囱的问题,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相邻房屋的烟囱的距离,再者B某家的主要在使用电器做饭,平时不会用到烟囱。此外,B某家的烟囱是朝天开的,所以对A某家的影响非常的小。
律师总结
在本案中,需要抓住的是A某所称的排水沟是否具有唯一性,在经过一系列的走访,实际测量,发现在A某家屋后还有其他的排水渠,所以A某所称的排水渠的没有唯一性、必要性,所以只要针对这一点就可以驳回A某的诉求。
法律法规
《物权法》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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