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博士伦有限公司(Bausch & Lomb Incorporated)诉上海圆通眼镜用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圆通公司停止侵权、在《新民晚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博士伦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
1853年成立的博士伦公司是一家注册在美国、以隐形眼镜等为核心业务的世界知名跨国企业,1987年,其在中国注册了繁体的“博士倫”商标,对简体“博士伦”的商标注册申请也已被受理。
2006年2月,圆通公司发函邀请客户参加在上海光大会展中心的展销会,其在展销会上发放的易戴隐形眼镜样品及其价目表、配戴护理手册等物品上清晰地印有“美国博士伦有限公司(授权)”字样,其中“美国博士伦”五个字明显大于后几个字;圆通公司还在其产品推介材料和相关网站上声称“易戴商标由美国博士伦有限公司授权”等内容。博士伦公司据此认为,圆通公司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博士倫”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其宣称获得美国博士伦有限公司授权的表述属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查明,圆通公司所指“美国博士伦有限公司”实际是一家于2004年12月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鉴于其名称与博士伦公司在香港的子公司“博士伦(香港)有限公司”非常相似,现已被香港当地有关部门责令撤销或变更名称。
法院认为,“博士倫”隐形眼镜及相关产品投放中国市场较早,且长期进行广告宣传,圆通公司作为一家2005年成立主营眼镜用品的企业,不可能不知晓该品牌商品。圆通公司在其易戴隐形眼镜产品及其推介材料和广告上突出的“美国博士伦”与“博士倫”商标虽存在文字上的简、繁之分,但难免会使相关公众对展销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两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从而对“博士倫”商品之市场造成一定的影响,故应认定圆通公司突出使用“美国博士伦”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包含“易戴商标由美国博士伦有限公司授权”等文字的表述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