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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控股股东免租提供办公场所问题的解决
发布日期:2015-01-29    作者:陈超明律师


举例说明:控股股东免租提供办公场所(赛诺达 430231)
解决方案: 如实披露。
披露信息:
    公司控股股东刘春义将其名下一套163平方米的房屋提供给公司作为办公场所。双方签订了《房屋无偿使用协议》,约定公司有权自20108月起无偿使用该房屋10,该房产位于天津市河北区金纬路鸿基公寓1号楼1单元8805 ,公司 2012 年开始实际使用此处办公场所。鉴于控股股东刘春义与公司签订了长达10年的免费租赁协议,公司自2012年开始才实际使用此处办公场所,因此,上述关联租赁行为对公司近两年一期以及未来10 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实质性的重大影响。
    公司监事会已审议通过了《关于近两年一期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专项审核意见》,认为上述关联租赁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上述关联租赁对公司近两年一期以及未来 10 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实质性的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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