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周秀云死亡原因、时间及警察王文军等人的法律责任周秀云案代理人给太原市政府新闻办的回复公开信
作为被警察王文军打死的周秀云亲属等四名被害人的控告代理人,经深入调查,2015年1月7日我们向山西省检察院递交对太原市涉案32名警察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滥用职权罪的刑事控告状(正文和证据共100多页),并对本案处理不力的太原市和小店区检察院两位检察长玩忽职守投诉,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我们注意到2015年1月16日新华社太原分社记者晏国政采访太原市政府新闻办有关人员的新闻报道,就周秀云死亡的直接起因、经过、时间及处理的过程有一些新的解释和认定。报道称:
1、周秀云案的直接起因不是出于讨薪,而是出于治安纠纷。理由是,经山西省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组成调查组调查各方后证实:2014年11月7日,山西四建集团友成建筑劳务公司为赶龙瑞苑工程工期,由木工班负责人临时调来王友志带队的13人班组突击赶工,于2014年12月8日完工,期间已预付工资1.3万元。2014年12月12日,劳务公司与王友志班组核对工程量,12月13日上午双方签字认可结算,劳务公司再次支付王友志工资6000元,同时承诺最晚于12月15日上午支付剩余工资2.711万元。故调查组和市政府认定:劳务公司虽欠付工资,但双方事前有支付时间约定,故工程项目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直接起因是王奎林等人和工地保安发生治安纠纷所致,而不是因“讨薪”引起。
2、暗示龙城派出所警察王文军、郭铁伟等人对周秀云、王友志等人五人强行押回龙城派出所前的处警行为合法。
报道称:12月13日17时05分,太原市龙城派出所值班警察王文军带队到达现场,欲将王奎林、李康等人带回派出所询问时,王友志、周秀云进行阻拦。王文军给王友志戴上手铐并推上警车时,周秀云抱住王文军大腿抓挠撕扯,王文军拽住周秀云头发将其摁倒在地,等待警力支援。随后,民警将周秀云抬起与王友志、王奎林、李康等人一并带回龙城派出所。
回到派出所后,王文军未经请示,个人决定对王友志等4人办理留置手续,把周秀云放置在派出所值班室地板上。
3、认定周秀云的死亡时间是在王文军要人打120电话对其施救之后的19时50分,暗示王文军不构成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下同)。
报道称,18时20分许,因发现周秀云身体异常,王文军安排人拨打120急救电话。18时33分许,120急救人员赶到龙城派出所。19时19分许,周秀云被送到荣军医院急诊科抢救,检查结果为救前呼吸心跳骤停。19时50分许,周秀云抢救无效被宣告临床死亡。
4、认定去年12月13日晚在龙城派出所内,王文军、郭铁伟及协警任海波等人,对王友志、王奎林、李康等人的辱骂、殴打;去年12月30日就初步确定另有11名警察和协警参与了殴打。
5、王友志被派出所人员打伤,目前已经司法鉴定为轻伤一级。
6、2015年1月14日,对12月13日龙城派出所值班副所长闫某因擅离职守被以玩忽职守罪立案并刑事拘留。
我们认为,在社会高度关注和我们的控告状发出后,太原方面对本案的查处有一些积极的举措,比如近日对12月13日擅离职守的龙城派出所值班副所长闫某以玩忽职守罪拘留,初步确认去年12月13日龙城派出所有11名警察和协警参与对王友志等人的辱骂、殴打(这和我们控告状所列明参与殴打的人数和事实基本吻合)。
但太原市政府新闻办人员的发言(如果没被记者曲解的话),有些重要方面的认定违背事实和法律。现我们以公开信的形式,依法提出以下法律意见,请认真调查研究后予以纠正。
一、讨薪纠纷实际存在,有无支付欠薪的协议都不能证明无纠纷。
按照太原市新闻办的说法欠薪也是存在的,不过双方有欠薪支付时间的协议,故认为不存在纠纷。王友志方面说欠2.9万元也好,劳务公司说欠2.711万元也好,都是欠薪,既然是欠薪,一方讨要另一方不支付,就产生纠纷,不是单方面认为无纠纷就不存在纠纷了。经了解王友志等人,他们和劳务公司并没签订过任何的欠薪支付的协议。虽然劳务公司承诺12月15日上午支付欠薪2.711万元,不代表在这之前王友志等人没有权利向劳务公司催付,且王奎林等四人也是从工地大门欲进入工地到项目部去询问欠薪什么时候支付,12月15日上午是否可以支付,这不是讨薪纠纷是什么?
据王友志等工友介绍,他们是2014年9月29日进入工地的,当天还办《施工现场劳务人员培训合格上岗证》,不是11月7日。他们承包的1053平方米活11月28日就完工了,而不是12月8日才完工的。剩余的工资经多次讨要,一直被拖了一个多月不发。
经了解,龙瑞苑项目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山西四建集团公司是建筑施工总承包方,劳务施工分包给了其下属的山西太原友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王友志等13人的法定用工单位是该劳务公司,该公司应当和王友志等人签订劳动合同但没有签订,而是将劳务施工层层分包给木工班负责人周理品,由他私下找王友志等13人来帮忙。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一个月内未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法应当支付约定的双倍工资。这样看来,劳务公司对王友志等13人到案发时已经超过一个月,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欠薪就远远不是2.711万元,而是还要另加上一倍的工资总额。
二、周秀云死亡直接原因是警察王文军殴打致伤,生命垂危时拒绝施救,放任其死亡结果的发生,说直接起因是治安纠纷是开脱责任。
1、在王文军殴打周秀云倒地不施救之前,有一系列递进的民事和行政纠纷或违法原因,如果任何一个原因不存在,也不会导致周秀云的死亡。如1、龙瑞苑项目进行违法建设;2、规划和建委未制止该违法建设;3、友成劳务公司违法劳务分包给木工班;4、劳务公司未和周秀云、王友志等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5、劳务公司或违法分包的木工班不欠周秀云、王友志等人的工资;6、保安不阻拦王奎林不戴安全帽(停工期间)进入工地项目部;7、保安队长报警后因纠纷解决未撤销报警;8、王文军、郭铁伟等警察到达处警现场后,未认真了解纠纷情况并进行治安调解;9、王文军、郭铁伟违法使用手铐拷李康,并有辱骂,激化矛盾;10、王文军辱骂王友志并违法对他背拷;11、四警察违法限制王友志、王奎林、王成、李康人身自由强制押上警车;12、周秀云、王友志阻止王文军等人的违法行为无效;13、周秀云阻拦时,王文军拽她头发实施殴打;14、王文军等人把周秀云殴打倒地;15、周秀云倒地后长时间一动不动生死不明时,王文军不予施救;16、其他警察应当阻止王文军的上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未阻止,反而参与其中;17、其他在场警察未对倒地后生死不明周秀云施救。以上所列可以看出,周秀云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王文军等警察违法犯罪行为所致,治安纠纷或讨薪纠纷,都不能成为周秀云必然死亡的直接原因,把治安纠纷说成她死亡起因,不属实也误导公众。
2、王文军到场前,保安队长报警的治安纠纷已经解决。根据我们向2014年12月13日16时许在龙瑞苑工地门口拉开相互推搡的保安和王奎林的目击者证人李康、孟林、徐前进等人进行调查,事后也调查了和王奎林推搡的保安(有两段录像),都证明当时仅仅是轻微的互有推搡且很快被人拉开,没有报道所述的“肢体冲突”那么严重,且在警察到来之前早已平息。
在等待警察到来之前,周秀云、王友志等人在保安室和保安队长交涉,他开始说工地只有他一个人可以不带安全帽进出,周秀云、王友志等人说停工期间凭什么你就可以不戴安全帽,我们就必须戴安全帽,后他改口说现在你们也可以不戴安全帽进出。保安队长打110报警不能证明治安纠纷的严重程度,据现场的十多个当事人回忆,是王友志等人要求保安队长打的110报警。
也就是说,在王文军等人在17时05分到达龙瑞苑工地北门讨薪纠纷现场时,讨薪纠纷早已解决。
12月13日16时许,周秀云、王友志等人和保安队长交涉是否要戴安全帽进工地的录像,我们1月7日控告状已作为证据提交,网上也有,可以佐证。
3、王文军、郭铁伟等人龙瑞苑工地北门外现场处警,一系列严重违法,并逐步演变为涉嫌多项犯罪。
按照《警察法》,《治安处罚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国务院令191号),公安部的《公安机关警察证使用管理办法》、《110接处警规则》、《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等规定:1、警察执法应当主动出示警察证。2、公安机关受理报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应申请法院或人民调解组织来处理。3、对于民间纠纷引起的应当给当事人治安处罚的案件,情节较轻、可以调解且当事人愿意调解的,适用调解。4、有违法行为嫌疑的人才可以盘问、留置,发现没有违法行为,应当立即释放。5、对当事人实施强制措施前必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获得批准。6、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才可以使用手铐等约束性警械:(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7、扣押物品需有法律依据,并当场开具扣押清单。8、专职处警民警应当掌握基本的救人、救灾及医疗救护技能。9、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10、警察执法应当严格依法、文明执法,不得有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的行为。
按照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王文军、郭铁伟等警察在12月13日处警中有如下涉嫌违法、涉嫌犯罪行为:1、未主动出示警察证然后执法;2、未向王友志等工友调查清楚保安队长报警的王奎林、李康等人治安违法行为是否存在;3、在明知或应知李康没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张口骂人,并要强制检查身份证,并违法使用手铐(未得逞);4、在明知王友志无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辱骂王友志,违法使用手铐拷王友志;5、在明知王友志、王奎林、王成、李康无涉嫌违法行为,违法把他们押上警车限制人身自由(此强制措施不知是否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和获得批准);6、4号警察在警车上违法使用木镐把控制四名被害人,戳打王友志;7、在明知自己违法使用手铐拷人、违法限制王友志等四人人身自由到警车上违法,周秀云合法阻止其继续违法时,拒绝纠错,反而对周秀云实施抓头发、扭脖子等殴打行为;8、周秀云倒地后,采取踩头发的侮辱性行为;9、周秀云被殴打倒地长时间不动、生死不明时,拒绝施救;10、多人次踢周秀云并侮辱其装死;11、王文军、郭铁伟和十几名警察及协警,在龙城派出所内参与对王友志、王奎林、王成、李康的殴打;12、在明知王友志等四人无违法行为,仍然在派出所留置,给王友志戴手铐;13、明知王友志等四人无违法行为,违法对他们做询问笔录;14、派出所内明知周秀云生死不明,仍拒绝施救;15、虐待被违法留置在派出所的王友志等四名被害人,脱去棉衣、腰带、鞋子,光脚抱头蹲地长达9小时多,不给吃饭喝水;16、在王友志亲属到检察机关、省政府进行控告时,实施监视、跟踪、拦截;17、违法扣押王友志等四人的身份证和手机等物品;18、抢夺工友拍录警察违法的手机,在派出所删除手机上的照片、视频等信息;等等
三、回避了周秀云被王文军殴打倒地,躺地下被他踩头发长达40分钟到1小时一动不动,生死不明,王文军明知其死亡结果必然发生,放任该结果的出现,有为王文军规避犯罪的嫌疑。
四、对周秀云“抢救”的过程、死亡时间的认定不符合事实,有为王文军开脱故意杀人罪的嫌疑。
1、根据龙瑞苑工地北门外7位证人的证词和现场录像,约在12月13日17时20分左右,周秀云被王文军等人打倒在地,左上肢不自主地动了一下以后,在王文军踩他头发长达40分钟到1小时内一动不动,当时太原市气温应当在零下7度左右,还有微风,她穿着薄棉衣躺在冰冷的露天地上,冻也会冻死,应当认为倒地后很快就死亡。在周秀云尸检现场的亲属看到和听到,尸检专家在扭动周秀云尸体脖子时有骨折后的骨擦声,脖前有6×3.5厘米、脖后有10×10×6厘米的大片皮下淤血。经咨询有关司法鉴定专家,认为基本可能认定周秀云脖子被重力拧断骨折,导致脑干损伤从而呼吸骤停。最终要依靠尸检结果来比较准确确定她的直接死因。
2、据在派出所内被关在留置室的王友志回忆,从留置室的透明塑料皮蒙面的钢筋栅栏门往外,自己较清晰看到妻子周秀云长时间躺在离留置室门不远的大厅地上。至19时多,看到一个穿蓝大褂的人提着一个小箱子走过来,周秀云被抬到她看不见的地方。19时43分(大厅墙上的电子钟显示),来人用担架把她抬出派出所。另一位从18时20多分就到达龙城派出所的工友,在派出所内见过王友志一面,很快被赶出派出所外,到19时多,他看见一辆救护车从自己身边开过,有穿蓝大褂的人在车上在不停地给周秀云做胸压。
2、涉及周秀云死后的“抢救”的病历有三份。第一份是太原市中意友好急救中心的院前病历记录。该病历记载,当日18时27分救前周秀云就没有了心跳、呼吸和血压、左右瞳孔都散大到5mm。之后龙城派出所人员又把她送到市急救中心(或在龙城派出所内)“抢救”,“病危通知书”上记载,从18时43分检测心电图为直线到19时15分,仍然无生命体征。后应龙城派出所人员要求,送往荣军医院继续“抢救”。荣军医院病历记载,周秀云19时19分送到该院,一直“抢救”到19时50分无效,宣告临床死亡。从三份病历看,她死亡时间应该在18时27分以前。中意友好急救中心病历上记载警察向中意友好急救中心的医生主诉,周秀云在18时27分之前10分钟“突然意识不清、呼之不应”,是主观描述,没有客观证据支持,不具有真实性。
因此,周秀云是在王文军要人打120“施救”前已经死亡,而不是在“施救”后才死亡的。即使是在发现她濒临死亡前请人打120“施救”,也不能免除他放任周秀云死亡结果出现的性质。
报道给人的错觉,就是18时33分(和中意急救中心的病历记载18时27分“抢救”的时间矛盾)急救中心人员到派出所时“抢救”时,周秀云“身体异常”,给人的错觉是还没有死亡,然后经“抢救”到17时50分才宣布死亡。
六、既然已经对王友志被踹断6根肋骨司法鉴定为轻伤一级,就应当对主要殴打人郭铁伟等人按照故意伤害罪立案追究刑事责任,至今仍不立案,令人费解。
七、既然在去年12月30日已经初步确定龙城派出所11名警察和协警参与了对王友志、王奎林、王成、李康的殴打,符合最高检察院关于非法拘禁罪立案的典型法定情节,为什么至今不予以立案和采取强制措施。
综上,我们认为,太原市政府新闻办的回应,实际是在掩盖本地建筑市场管理混乱,劳动者权益保护管理缺位,警察执法不规范,强化王奎林和保安工地治安纠纷的起因,淡化王文军等警察处警的违法和涉嫌犯罪,造成非常负面的社会影响。本意可能是为了消除太原市政府、检察院、公安局在此案件处理上的一系列不当行为的社会影响,如在案情基本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对王文军、郭铁伟延迟立案,轻罪立案,对十几个打人警察不予立案或处理,政府和公安局从未派人去慰问周秀云亲属并对死者表示哀悼,仅在媒体上公开道歉了事,等等。现在,仍然避重就轻,转移公众的注意力,实际起到的是相反社会效果。正确的做法是,直面事实,对涉嫌违法和犯罪的人员尽快依法处理,告慰死者和亲属,向社会交代,同时,要大力依法治警、依法治官,迅速整改,才能尽快改变太原市的有关国家机关在本案处理上给公众留下的不良形象。
致函人(被害人王友志、王奎林、王成、李康、王倩的控告代理
人、法律顾问):
1、程 海,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18910535236
2、李劲松,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13691124988
3、王道刚,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15662626526
4、成 平,广东英乾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13902412253
5、李 津,广东然铨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13702449624
6、徐 昭,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18612068218
7、赵 静,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13501193168
2015年1月18日
注:代理人程海、李劲松、王道刚的委托手续已经交山西省和太
原市检察院;此件和附件寄太原市政府并市长。
附证据
公开信附证据:
1、1)2014年12月13日16时许至17时许,周秀云、王友志等人在龙瑞苑工地北门保安室和队长交涉的两段录像、截图1张。
2)2015年1月9日代理人对与王奎林推搡的龙瑞苑保安人员调查的录像。
证明在王文军等警察到达前王奎林和保安人员的纠纷已经解决。
2、去年12月13日,王文军对王友志违法强行戴手铐的录像和截图2张。证明王文军违法使用手铐。
3、王文军等人处警时的警车和车上8根木镐把照片。证明四警察违法用镐把控制四位被害人并对王友志戳打。
4、去年12月13日17时多至18时多,王文军抓住周秀云头发不放、她被殴打倒地后王文军踩住头发的录像和截图3张。证明王文军对周秀云多次殴打,她倒地后拒绝施救,放任她死亡结果的发生。
5、王友志、王奎林、王成、李康的被害人陈述复印件共18页和
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王文军、郭铁伟和其他共32名警察等,涉嫌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滥用职权罪,应当追责。
6、2014年12月13日18时27分开始至19时50分,太原市中意友好急救中心(武警站)、太原市急救中心、荣军医院,对周秀云三次“抢救”的病历、病危通知等三份,共6页。都证明周秀云在救前已经死亡,是王文军等人殴打后放任周秀云死亡的结果。
7、王友志的病历9页和被打的血裤照片1张。证明他被郭铁伟等人踹断6根肋骨,符合轻伤一级的伤情,按照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应当对二警察追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