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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伤残鉴定标准
发布日期:2015-01-18    作者:余伟安律师
七级伤残鉴定标准
目前,伤残鉴定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伤残鉴定适用不同的鉴定标准。以下是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和实用的五种鉴定标准,余伟安律师归纳起来供大家参阅。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正确的鉴定标准。在具体的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有不理解的地方或者持有异议可以和人身损害赔偿法律专家余伟安律师咨询交流。
一、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
【适用范围】工伤职业病
  1)偏瘫肌力4级;
  3)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5)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7)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9)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 cm2(注:2为平方),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 cm2(注:2为平方) ;
  11)全身瘢痕面积≥30%;
  13)女性两侧乳房部分缺损;
  15)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17)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21)一足15趾缺失;
  23)一前足缺失;
  25)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长期反复积液;
  27)膝关节韧带损伤术后关节不稳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2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31)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 4 ;
  33)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35)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37)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39)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功能障碍者;
  41)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3)限局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45)肺功能轻度损伤;
  47)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49)小肠切除1/2;
  51)肝切除1/4;
  53)成人脾切除;
  55)一侧肾切除;
  57)轻度排尿障碍;
  59)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61)阴道狭窄;
  63)尘肺I期,肺功能正常;
  65)轻度低氧血症;
  67)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注:mm3mm立方)
  70)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72)三度牙酸蚀病。
【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
【具体规定】4.7 Ⅶ级伤残
  a.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c.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认症;
  e.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
  g.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a.一侧眼球缺失;
  c.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重度张口受限;
  e.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g.外鼻部大部份缺损(或畸形)
  i.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
  4.7.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4.7.5 胸部损伤致:
  b.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
  4.7.7 盆部损伤致:
  b.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
  4.7.8 会阴部损伤致:
  b.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功能障碍。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c.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e.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4.7.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8%以上。
三、医疗事故
【适用范围】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伤残程度评定。
()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1.轻度智能减退;
  3.不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5.一侧完全性面瘫,对侧不完全性面瘫;
  7.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9.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71dbHL(分贝)
  11.甲状腺功能严重损害,依赖药物治疗;
  13.胃缺损2/3伴轻度功能障碍;
  15.胆道损伤伴轻度肝功能障碍;
  17.小肠缺损1/2(包括回盲部)
  1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21.非利手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3.双下肢肌力IV(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
  25.一侧踝以下缺失或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7.单足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鉴定标准】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005
【具体规定】2.7七级残疾 
2.7.2
三肢瘫(肌力4) 
2.7.4
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7.6
一侧面神经完全性麻痹。 
2.7.8
面部瘢痕形成30cm2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7.10
唇缺损累计长度大于上唇或下唇长度。 
2.7.12
一眼球缺失,或一眼球萎缩具有手术摘除适应征。 
2.7.14
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2.7.16
双耳损伤,一耳听力损失≥71dBHL,另一耳听力损失≥56dBHL 
2.7.18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2.7.20
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2.7.22
肺功能轻度损伤。 
2.7.24
肝切除1/3以上。 
2.7.26
胰切除1/3以上。 
2.7.28
结肠大部分切除。 
2.7.30
一侧肾切除。 
2.7.32
输尿管损伤行代替术或改道术。 
2.7.34
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7.36
阴道瘢痕狭窄(不能通过两横指) 
2.7.38
双手十指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60%以上。 
2.7.40
肩、肘腕关节中之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40°或旋转>40° 
2.7.43
、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7.45
一足跖跗关节以上缺失。五、军人残疾等级评定
【适用范围】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或不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3.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7.骨盆骨折致产道狭窄(50岁以下未育者);
  9.脊柱椎体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
  11.一侧前足(跖骨以远)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13.一拇指指间关节以远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5.双足拇趾全失或一足拇指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
  17.髂骨、跟骨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
  19.鼻缺损>1/5
  21.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30%
  23.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另一侧部分缺损或瘢痕畸形;
  2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27.双眼矫正视力≤0.4或双眼视野≤64%(或半径≤40°);
  29.单眼第Ⅲ或第IV对颅神经完全性麻痹;
31.牙槽骨损伤长度>8cm,牙齿脱落10颗以上;
  33.肺叶切除术,并轻度肺功能损害;
  35.食管重建术后合并返流性食管炎;
  37.小肠切除≥1/2
  39.外伤后肛门排便轻度失禁;
  41.脾切除;
  43.男性生殖功能轻度损害;
  45.50岁以下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47.已育女性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49.已育女性单侧卵巢切除;
  51.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53.放射性血小板减少≤80×109/L
  55.轻度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来源:陕西人身损害赔偿网-余伟安律师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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