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结束”也应退还补贴款
“优惠政策结束”也应退还补贴款
一、案情介绍
2013年9月,王女士与上海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购买某品牌汽车一辆,付款9.9万元。合同特别约定:此车有节能环保补贴,待该车上牌后,王女士可以凭行驶证向该公司申请退还3000元补贴。
2014年2月,王女士拍得汽车牌照,她持行驶证至该公司要求退还3000元。但公司告知节能补贴政策执行至2013年9月30日已经结束,遂拒绝退款。王女士不服气,直接起诉至虹口区人民法院,要求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支付补贴款。
二、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合同文本由汽车公司制作,双方特别约定,上牌后凭行驶证退还节能补贴款。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无违法之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遂判决汽车公司退还补贴3000元。
三、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