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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取保候审申请律师
发布日期:2015-01-10    作者:温德民律师

一、取保候审的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被批准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遵守的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 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应当遵守 ;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三、特殊情况下被批准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遵守的义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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