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北京劳动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2015-01-04 劳动午报 胜伦劳动法视角
导读
近日出炉的2014年北京劳动维权十大案例,系从北京市各级工会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受理的近3万件法律援助案件中精心评选出来,对于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管理具有现实参考意义。
1.解除未通知工会 需支付经济补偿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06年10月入职某公司做司机,并签订劳动合同至2007年12月31日。之后又分别续签了3年、5年期合同,最后一次合同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2013年9月27日,指挥室临时调动行车路线,张某所在车组未服从指挥,后因此写了检查。
同年10月16日,公司以张某严重违反中心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张某不服,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处理结果:张某获得2.3万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案件评析
本案庭审时,单位提交了《事情经过》、《检查》、《学习记录》、《签到表》、《奖惩条例》等证据,认为张某违反了规章制度,所以不同意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张某认可《事情经过》、《检查》等内容的真实性,这些证据显示他存在不服从管理的行为。不过,《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因张某对《签到表》和《奖惩条例》不予认可,且公司与他解除劳动合同时未通过工会组织,程序不合法,所以仲裁委认定公司与张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对张某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从理论上说,劳动者还可以向工会提出异议,由工会向单位提出纠正意见,但在实践中操作起来比较困难。在该案件中,工会法援律师经过仔细研究案情,发现了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经过工会这一程序上的瑕疵,最终使仲裁委采纳了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决单位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成功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职工加班变值班 工会援手获赔偿
基本案情
1999年1月至2002年4月,唐某等三人入职某物业公司,分别被安排在不同的小区,从事设备维修、门卫等工作。入职前,单位承诺他们每天工作8个小时,一周工作5天,节假日正常放假,包吃住等,月薪为2000元左右。
上班后才发现,每天不但要工作8小时,领导还会以接班人员未到岗、多干多得等借口,让他们每天多做二三个小时的工作。同时,他们每个月休息时间一般不超过4天,没享受过节假日,且没加班费。
2014年4月,唐某等三人向单位提出支付加班费的要求,单位拒付。他们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工会指派律师为三位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处理结果:仲裁委裁决物业公司向唐某等三人分别支付加班费;三人继续在单位工作。
案件评析
当唐某等三位职工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时,物业公司称属于值班而非加班。并表示值班与加班不一样,是不用支付加班费的,给一些补贴就行了。
从法律来看,目前我国并未对加班与值班进行区别,劳动法律规定的也仅是加班,没有值班一说。现实生活中,值班则非常流行,不少单位往往以值班为由让员工加班,发生争议后,劳动者的诉求很难得到支持。
加班是指劳动者在平时正常工作时间外,继续从事自己本职工作的情况。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发放加班工资。
而值班是用人单位为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等原因,安排本单位有关人员在夜间、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从事的非本职工作的活动,如接听电话、看门等,期间可以休息。
值班费的发放则是按照用人单位相应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或惯例等执行。本案中,唐某等三位职工加班被单位说成值班,最终在工会援助律师的帮助下,获得了加班费。
3.辞退孕期女职工 判赔兼继续履行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王女士入职某公司,岗位是会计兼文员。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
2013年10月11日,王女士查出怀有身孕,单位知道后,在其怀孕5个月时,要将她调到收银员的岗位。因她不同意调岗,公司人事部经理虎某便口头通知将她辞退了。
王女士认为公司与自己解除劳动关系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便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2012年9月6日至2014年2月17日期间自己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关系。处理结果:仲裁委裁决王女士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万元、公司与王女士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案件评析
在仲裁过程中,公司否认与王女士存在劳动关系,因此王女士应当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她提交的与公司人事经理虎某的录音可以证明其入职时间,但公司表示单位里没有虎某这个人,对录音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然而经仲裁委核查,公司在2014年3月10日开具的加盖公司公章的介绍信,介绍其单位员工虎某到仲裁委领取相关材料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所以,仲裁委认可虎某系公司员工,并认可其职位为人事部经理。
同时,录音为王女士与虎某谈论关于调岗、被辞退等内容,该录音显示王女士是该公司员工,故仲裁委采信了她的主张,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公司与王女士解除劳动合同有悖此条款,因此,仲裁委裁决公司与王女士继续履行劳动关系。
4.入职半月出工伤 享停工留薪待遇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2日,宋某入职某建材厂,签订劳动合同至2015年3月2日。3月18日,宋某工作时受伤,后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9月2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宋某多次与建材厂协商工伤补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随后向工会申请法律援助。
工会指派律师帮他维权,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处理结果:经调解,建材厂向宋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共计9万元。
案件评析
本案的难点是如何确定停工留薪期的待遇。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依法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间。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