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日益发展,市场观念深入人心,公平交易、等价有偿等市场经济运行规则已溶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由此,男女之间的感情、同居行为、婚姻关系等似乎可以量化为一定数额的金钱和财物。因而,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要求解除关系一方为了偿还自己的“情感之债”,弥补对方的“情感伤害”,以寻求心理平衡,而自愿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物,或双方协商约定一方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物。分手费由此而产生。 案例导入:大学生小娇和与她同龄的本校学生李成在一次朋友聚会中相识并相恋,不久就开始了同居生活。2011年8月李成提出分手,分手时,李成为了补偿小娇,自愿写下欠条,承诺支付10万元以解除恋爱关系。之后小娇多次索要该笔欠款,但李成均以没钱为借口拒绝偿还。小娇遂走进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成依照协议支付10万元青春损失费。
案例评析: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内容不具备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有违公序良俗,故应为无效协议。小娇依据无效协议要求被告给付10万元,依据不足,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小娇的诉讼请求。
拓展延伸:这是一个值得关注且不容回避的社会现象,它的产生和存在有其合理的社会基础和时代背景。但是在这里服务博成都债权债务纠纷律师指出所谓分手费即“青春损失费”或“青春补偿费”,这种费用是于法无据,不受法律保护的。“分手费”没有法律依据就不可能得到法律支持,因此没有必要再去收集什么证据来证明其“违法”。
同时,我们也得明白索要分手费是违反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法律只对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所以,从法律层面上讲,如果不是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或者合法的赠与关系、债务债权关系等,在分手后索要分手费是不合法的,尤其是与有配偶者同居,破坏他人家庭,而后索要分手费的,更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另外,法律上也没有所谓的“青春损失费”,所以同居一方向另一方主张“青春损失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不能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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