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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记者或假冒记者身份以发表负面报道要挟他人敲诈勒索财物案【学习札记325】
发布日期:2015-01-04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利用记者或假冒记者身份以发表负面报道要挟他人敲诈勒索财物案【学习札记325】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325(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整理发布)(2013)参阅案例95
李某某等人利用记者或假冒记者身份以发表负面报道要挟他人敲诈勒索财物案
【裁判摘要】
行为人利用记者、网络从业人员或者假冒新闻单位采编等身份,采取以发表负面报道相要挟的手段,勒索有关机关、企业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6期,总第
30辑,法律出版社  20142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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