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隐瞒“精神病”被判离婚
妻子隐瞒“精神病”被判离婚
一、案情介绍
黄东与陈燕(均为化名)经人介绍相识。陈燕身材苗条、面容姣好,家底不错。双方都比较满意,四个月后,两人步入婚姻殿堂。
婚后不久,黄东发现妻子不再温柔体贴,做出的事让人不可捉摸。比如,在人家墙上乱画、把人家狗扔到河里、拿走人家的鱼等等。黄东质问她,她满不在乎,有时还要打人。
黄东很快了解到,原来妻子婚前患有精神病,只是他还一直蒙在鼓里。黄东痛定思痛,毅然决定起诉与妻子离婚。陈燕父母觉得阻止不了离婚,他们提出条件,离婚可以,但离婚后黄东还必须抚养陈燕。
二、法院审理
法院审查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但陈燕的精神病,应该属于间歇性精神病,未发作时与正常人无异,也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应归入严重精神病的范畴,其与黄东的婚姻合法有效。但双方感情基础不牢,且陈燕隐瞒病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对于黄东离婚要求,应予准许。夫妻婚姻期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但离婚后,就没有这种义务,最多只能提供一些经济帮助。最终法院判决,黄东离婚后,在2年内,每月给付陈燕800元。
三、相关法条
1、《婚姻法》
第10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三)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3条、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上海王景林律师 T:13042158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