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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开庭辩护律师
发布日期:2015-01-04    作者:温德民律师
一、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的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 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 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审判阶段非法证据的排除
法庭审理过程中, 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 应当对证据收 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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