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近日,有网友咨询:“某村民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村民委员会在换届选举,该村民获得优势票数,但街道办以其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责令选委会不得选举某村民”。问:街道办的做法是否合法?
【律师解答】
吉安律师、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庆鸿认为,依据“法无授权不得为”原则,街道办的做法是不合法的,理由有二:
1、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也村民自治的事务之一,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选举工作可给予指导、帮助,但不得干涉、指令。村委会选举活动由县(区)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故,街道办无权指令选委会对某村民除名。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规定,只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刑事处罚种类,惟有人民法院才有权裁判。某村民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将来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否会被剥夺政治权利,都是不确定状态。故,该村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江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依法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年龄的计算从出生年月起至选举年月止。村民的出生年月以其身份证为准;无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第三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终止:
(一)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
(二)被判处刑罚的;
(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计划外生育的;
(四)未经村民委员会同意,连续三个月不履行职责的;
(五)连续两次被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不称职的。
终止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告。村民委员会不公告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村民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被批准辞职、被罢免或者职务终止后,村民委员会应当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收回相关人员的当选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