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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5-01-03 作者:
伍发财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
2011
年
5
月
6
日
(
2011
)刑他字第
21
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
2010
)苏刑二他字第
0065
号《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被告人李明华
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但多次实施批发业务,而且从非指定烟草专卖部门进货的行为,属于
超范围和地域经营
的情形,
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
,应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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