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是如何处理的呢?
律师根据多年办案经验,发现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案件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遵循以下的处理方式:
1、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的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上海离婚律师认为不应再适用。因为新《婚姻法》第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新《婚姻法》第42条的解释,已体现了向弱者倾斜的原则态度,因此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不必将当事人对离婚有无过错作为分割夫妻财产的原则加以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分割原则,从表面上看似乎不平等,但这种不平等的分割正是为了达到事实上的平等。
2、法律文书没有明确为个人债务的,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法院应该以调解为基础。夫妻在分割财产时矛盾非常尖锐,一个案件审理结果对社会影响也非常大。处理不及时或不恰当就会使双方矛盾激化,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法院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心平气和地达成协议,解决纠纷,从而有利于社会安定和经济建设,同时也有利于协议的自动履行。
4、坚持公平原则。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要严肃执法,实事求是,既要考虑案件的事实又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从而体现我国法律的公正和严肃,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