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患腹膜结核被误诊为卵巢癌获赔6万
误诊治宣武医院赔6万 将患者腹膜结核诊断为卵巢癌 下病危通知
法院认为构成轻微过失 赔偿包括精神损失2万
39岁的田女士因身体不适到宣武医院看病,被告知患卵巢癌并转移为结肠癌,而且到了晚期,田女士心痛异常。后她根据家人建议到其他医院治疗时,却被告知自己患的只是腹膜结核,并不是癌症。
田女士将宣武医院告上法院。二中院终审判决,认定医院诊疗过程有过失,需赔偿田女士各项损失共计6.3万余元。
诊疗纠纷
首诊为卵巢癌再诊为腹膜结核
田女士诉称,2013年4月29日,她因病到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卵巢癌并转移为结肠癌晚期,医院给其下了病危通知。
2013年5月24日,田女士无奈出院回家,并开始准备后事。田女士的家人劝其再到其他医院看看。
2013年6月2日,田女士到内蒙古某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诊治,然而医院的检查结果让田女士大吃一惊。该院的大夫告诉田女士,她所患并非宣武医院诊断的卵巢癌并转移为结肠癌晚期,而只是腹膜结核。经过该院的积极对症诊治,田女士于2013年7月29日出院。
田女士认为,宣武医院按卵巢癌并转移为结肠癌晚期为其治疗20余天,属于误诊误治,给其造成了治疗费用损失,特别是对自己下达了病危通知书,给其及家人带来巨大精神伤害,宣武医院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要求法院判令宣武医院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0万余元。
医院辩称无过错
宣武医院辩称,田女士在该院住院治疗期间,经检查为卵巢癌伴腹膜转移可能性大。在田女士出院时,该院详细向其交代上述病情。同时,出院诊断载明诊断为卵巢癌并发腹腔广泛转移可能性大,医院并未确定说田女士患的就是卵巢癌。
宣武医院称,田女士到该院就诊前已腹部疼痛1月余,亦曾于多家医院就诊,并被诊断为“胰腺炎”、“胃炎”,且接受多种治疗。田女士在该院住院期间亦曾前往北京其他三甲医院就诊,以期明确诊断。上述过程足以说明田女士病情复杂。
宣武医院针对田女士病情,根据诊疗常规的要求进行鉴别诊断,并逐渐明确田女士疾病为右侧附件区不规则团病变。上述鉴别诊断的过程既符合诊疗常规,亦是进行开腹探查前必须完善的相关检查,故该院的检查、治疗均为田女士疾病所必需,不存在任何延误诊断。
一审判决
未及时明确诊断 院方轻微过失
西城法院在审理期间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法医学鉴定书称:卵巢肿瘤与结核病在临床上极易误诊。2013年5月6日,田女士以肠梗阻、十二指肠水平部梗阻入住宣武医院诊治。诊治过程中医方对被鉴定人进行的生化、影像学检查有临床适应征,符合医疗常规。
但在现有检查未发现被鉴定人患有结核病,且穿刺未明确肿瘤的前提下,应遵PET/CT建议行腹膜高代谢灶活检协助明确诊断,医方未行上述措施直接排除结核病诊断依据不足。
另外,被鉴定人在住院过程中,医方给予其抗生素等治疗措施并非针对肿瘤的治疗,也不会促进或加重结核病发展,客观上缓解了被鉴定人十二指肠占位、腹痛等症状,符合医疗常规,不属于误治。
由于医方未及时明确诊断以针对治疗,未能控制被鉴定人结核病进一步发展,客观上延误了对被鉴定人的治疗,存在医疗过失。此外,在田女士的病历中混有他人的病历,院方存在病历管理上的欠缺。
医方在未明确诊断及被鉴定人生命体征平稳的情况下于2013年5月23日发出病危(重)通知书缺乏客观依据。医方在被鉴定人住院期间与其家属缺乏沟通,被鉴定人出院时医方未交代被鉴定人目前情况及后续诊疗建议(如诊断尚不明确,应进一步检查等),存在未尽到必要告知义务的医疗过失。
综上,医方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客观上延误了被鉴定人结核病的治疗,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方责任程度为轻微。
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的过失主要在于客观上延误了田女士结核病的治疗,依现有证据不能认定田女士损害结果系由宣武医院所致。法院参考鉴定单位对于过错参与度的意见,认定医院应当对田女士承担20%的民事责任,赔偿田女士各项损失共计2万余元。
二审改判
医院延误治疗 赔偿6.3万元
田女士提起上诉。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宣武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两个方面过错。
其一,在未明确诊断及田女士生命体征平稳的情况下于2013年5月23日发出病危(重)通知书缺乏客观依据,在田女士住院期间与其家属缺乏沟通,田女士出院时未交代其目前情况及后续诊疗建议(如诊断尚不明确,应进一步检查等),存在未尽到必要告知义务的过错。
据此,宣武医院在2013年5月20日之前的诊疗行为没有过错,之后的诊疗行为存在上述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