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男,任某外贸公司的货运经理。2001年8月,张某因生活琐事,影响工作情绪,货物装船时没有检查船只的冷冻措施,就将冷冻货物装船。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全部变质,买方拒绝接收,要求退货,致使公司损失了200万元。公司要求张某承担责任,并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张某认为,自己与公司的3年期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约,要求公司支付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律师点评:《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本案看,外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定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不构成违约,因此,单位不须支付违约赔偿金。反之,张某给外贸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应在其责任范围内给单位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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