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宪法笔记:专门委员会和调查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12-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 大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法制(政法)、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议案;对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其人选由人大主席团在人大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个别的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大和人大常委会领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主席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这种调查委员会是非常设性组织,针对特定问题提出调查报告。人大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