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宪法笔记:地方各级人大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发布日期:2014-12-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地方各级人大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1.会议制度。地方各级人大主要以召开会议的方式进行工作。地方各级人大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1/5以上代表的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大会议。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会议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召集,由预备会选出的主席团主持会议。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乡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级以上的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2.工作程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召开会议,首先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大会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预备会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按照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大通过决议和选举、罢免国家机关负责人的具体程序如下:
(1)议案通过程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时,主席团、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都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审议或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县级以上人大代表10名以上,乡、镇人大代表5名以上联名,也可以向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该类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有权撤回自己的议案。各项议案在表决时,须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才能通过。
(2)选举国家机关负责人的具体程序:地方各级国家机关负责人的产生一般由人大主席团或代表依照法律规定联合提名。人大常委会主任、秘书长、乡镇人大主席、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其余领导人的选举均应依法具有一定差额比例。
(3)罢免程序:县级以上人大开会期间,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乡镇人大主席团或1/5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人大(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乡镇人大会议审议。罢免案均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除议案外,对于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