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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宪法笔记:国务院的职权
发布日期:2014-12-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宪法关于国务院职权的规定主要有:
1.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发布权。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有关行政机关的活动准则、行政权限以及行政工作制度和各种行政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其内容不能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否则无效。
2.行政措施的规定权。国务院在行政管理中认为需要的时候,或者为了执行法律和执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决议,有权采取各种具体办法和实施手段。
3.提出议案权。国务院是具体管理和组织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的最高行政机关。为了完成宪法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规定的各项任务,国务院必须提出有关的法律草案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计划的执行情况,报告国家的预算和预算的执行情况,等等,经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议批准,使之变成指导社会生活和经济建设的法律性文件。这些计划、报告都必须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上以议案的形式提出。
4.对所属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及监督权。国务院有权对我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发布指示、规定任务,进行行政领导和监督;有权改变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所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有权确定其所属各部、各委员会等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内容、工作制度、工作任务和所担负的职能与责任;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必须接受国务院的统一领导和监督。
5.对国防、民政、文教、经济等各项工作的领导权和管理权;对外事务的管理权。国务院根据国家宏观计划的安排,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我国武装力量的建设,通过组织设置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监察部、教育部、文化部等,管理和领导国家民政、公安、文教等各项工作;通过国家计划的宏观调控手段和其他经济手段,组织、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集体经济和其他各种经济组织,依法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国务院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领导和管理国家的对外事务,等等。
6.行政人员的任免、奖惩权。国务院有权依照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条例等有关法律,任免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员;奖励先进的工作人员;惩罚违反法纪、造成一定后果的工作人员。
7.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这是指国务院除了行使宪法明确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如1985年4月,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决定”,授权国务院对于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必要时可以根据宪法,在同有关法律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定的基本原则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暂行的规定或条例,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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