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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所生子女抚养问题
发布日期:2014-12-30    作者:孙新律师
 如何解决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   问题:
  某村李某因家境贫寒,一直未娶妻,1996年经人介绍与刘某相识,双方未经任何互相了解、熟悉,第二天双方便同居在一起。因当时李某家境贫寒,未置办酒席,更未登记,时年李某35岁,刘某20岁。第二年,刘某生下女儿。刘某因耐不住贫寒寂寞,外出打工,后一直未回该村。李某独自一人抚养女儿,并四处打听妻子下落。2006年2月,李某曾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刘某的同居关系,经法院释明后撤诉;后又打听了解到刘某已与王村的范某登记结婚,请问:李某可否向法院起诉,要求解决女儿的抚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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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解答: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4月1日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可见,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未婚男女一方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今后法院将不予受理,但是,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未婚男女一方起诉至法院要求解决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纠纷的,法院依法应当受理并加以解决。因此,本案中,李某可以要求法院解决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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