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辩护词
【律师导读】本案是开设赌场罪辩护词,案件中被告人属于开设赌场中情节一般的犯罪,因此如借鉴该文,请结合自己案件特点采用。
审判长、审判员:
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庭参与诉讼活动。现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考虑: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开设赌场罪定性无异议。
但鉴于本案被告人有以下从轻处罚的犯罪事实与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具体如下:
一、 本案社会危害较小,可以从轻处理。
通过审理可以知道被告人在该游戏机房工作,是受雇佣于他人,从开业的3月22日到抓获的3月27日仅仅6天时间,其违法收入只有1000多元,所以产生的社会危害较小,可以考虑从轻处理。
二、 被告人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从法庭审理可以看出被告人租赁房屋是为开设面馆做正当生意,是同案人员燕亮向被告人爱人提出租用该房屋,由他人开设游戏机房,并且由同案的人员燕某某出资装修、做广告,对此被告人毫不知情,因被告无有工作,由同案人员燕某某将被告安排到该机房工作,并为其制定了工资标准,从以上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只是具备一个从属地位,应当认定为从犯予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当庭认罪,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从侦察机关到今天的法庭审理其供述始终如一,未有任逃避、狡辩,其供述稳定,对此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也予以认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处罚原则】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刑法修正案(八)第八条】。
五、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系一名涉世不深的年轻人,在家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之前科。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今天法庭之上被告人对自己所犯罪行亦供认不讳,愿意接受法庭公正审判的态度是积极的,为此,辩护人请求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给予从宽处罚。
六、被告人因身体残疾,从小患病(小儿麻痹症),家居农村,其妻子无职业,孩子幼小,全部的经济重担由被告人一人承担,因此建议法庭能考虑被告人目前实际状况,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七、最后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
根据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具体犯罪情节、地位,案发后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辩护人建议法庭,被告人4个月以下拘役或者缓刑。
因此,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王建功律师
2012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