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开全国先河
全国第一部旨在和谐劳资关系的法律在深圳问世,并且将于2008年11月1日正式实施,这就是《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在中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下,规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只有几种特殊案件: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法院可根据具体请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负担。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著作权法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标法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5、 深圳仲裁委员会规则
第五十九条【费用承担】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但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责任和裁决结果确定仲裁费用的承担。
经当事人请求,仲裁庭可以裁决案件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仲裁案件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仲裁庭裁决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案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时,应当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的实际工作量、案件的争议金额以及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等因素。
实践中,律师费是可以作为上文中的合理费用的。
但应该注意的是《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规定的不是“由败诉方承担”,而是“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也就是说劳动者败诉时,不需要承担用人单位的律师费。否则,劳动者维权将面临太大的法律风险。因为如果规定“由败诉方承担”,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置于同等法律风险的情况下,会因为劳资双方的经济实力差距悬殊,而导致实质性的不公平。